梁振英「通知」任擔保公司董事後始修章程列非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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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7/09/29 17:57

最後更新: 2017/09/29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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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特首梁振英(資料圖片)

前特首梁振英本月11日被傳媒揭發於今年8月底起出任「大灣區香港中心有限公司」及「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香港中心有限公司」兩間擔保公司董事,同日始正式向特區政府申報,又指2間公司均屬非牟利。不過,《明報》今日再跟進報道,發現2間公司在梁振英申報4日後、即本月15日才通過特別決議修改公司章程,加入公司宗旨包括逾20項條文,申明公司為非牟利。

前特首辦今日下午回覆本報查詢時指,該兩「組識」以擔保公司形式成立,一開始的性質就是非牟利,該兩「組織」亦從無從事牟利活動,以擔保公司形式是成立非牟利組織的慣常做法;發言人又指,梁振英加入該兩「組織」後先盡快通知政府,再將該兩「組織」的宗旨及運作具體化,強調前任行政長官離職後工作指引並無定明通知政府的期限,而指引的要求是「通知」,並非申報。

特首辦發言人於本月12日晚上11時許曾回覆本報查詢時指,梁振英於本月11日通知政府,指他於本年約8月31日接受兩間香港非牟利公司,即「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香港中心有限公司及大灣區香港中心有限公司的委任出任董事;而根據其提供的資料,該兩間香港公司為沒有股本的擔保有限公司,不會參與商業或專業服務。特首辦今日再回應查詢時指,政府正處理該宗個案。 

《明報》今日報道指,該2間公司於本月15日才通過特別決議修改公司章程,新增超過20項公司宗旨,包括以非牟利形式推廣大灣區及一帶一路發展、會舉辦活動、出版、研究、籌款、收取捐款及資產餽贈等,文件由梁振英親自簽署,而公司註冊處則在9月18日才收到有關文件。

前特首辦回覆《明報》查詢時指,非牟利工作一直是成立該兩家公司的宗旨,而以有限公司方式成立非牟利組織是普遍做法,兩個特別決議的目的是把兩間公司的工作具體化,又稱梁已按規定在加入公司後盡快通知政府,亦願意清楚回覆政府任何的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