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辦前常秘劉焱:特首須以身作則申報利益

法庭

發布時間: 2017/10/03 13:25

最後更新: 2017/10/03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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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行政長官辦公室常任秘書長劉焱。(資料圖片)

前特首曾蔭權(72歲)涉收受利益案今天(3日)續審,控方今早傳召首名控方證人,前特首辦常任秘書長、現任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常任秘書長(庫務)劉焱今出庭作供。

劉焱作供時,同意控方所指,政府於2002年6月為配合即將出台的高官問責制,而推出《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劉供稱行政長官並非問責制高官或公務員,故毋須遵守有關守則,但行政長官作為公務員之首,應以身作則,受到同樣規範。劉又供稱行政長官需向首席法官申報利益,但作為行會主席的行政長官則不受行會申報制度所規範,只依賴行政長官自願申報。

被告曾蔭權被控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控罪指其身為行政長官及行會主席,涉於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接受利益,即價值約300萬元的東海花園住宅物業的整修及裝修工程,作為他憑其身份傾向優待雄濤廣播有限公司(後改名為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的誘因或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