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內示威違行政指令 方國珊上訴終院敗訴

社會

發布時間: 2017/10/04 11:00

最後更新: 2017/10/04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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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國珊就立法會內示威違行政指令上訴終院,今被判敗訴。

西貢區區議員方國珊早年於立法會審議「一堆一爐」方案期間,於立法會公眾席上展示橫額及身穿印有標語的衣服,方其後被裁定兩項違反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行政指令罪成,被判罰款2,000元,方不服定罪,早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今頒下判詞駁回上訴申請。

終院於判詞中指出,上訴人被裁定違反《規限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第12(1)條,條文規定「在記者席或公眾席上,任何人不得展示任何標誌、標語或橫幅。」上訴人另被裁定違反行政指令第11條,條文規定進入立法會範圍或在內逗留的人均須遵守秩序。上訴人提出上訴指,有關限制與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有所牴觸,因而屬違憲。

終院認為上訴人的言論自由權利適用於本案,立法會根據產權法有權拒絕讓公眾人士入內,但不可藉此抹殺言論自由的權利。此外,就終院不應干預立法會內部程序的規則,終院認為不適用於關乎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的非立法會人員及其行為的限制。

終院於判詞續指,不接納上訴一方指行政指令第11條因法律確定性而屬無效,終院認為按照條文可清晰準確知道公眾人士須避免作出何種行為。至於就行政指令第12條之恰當詮釋,終院認為條文只針對該些在公眾席上造成的秩序風險,可能擾亂立法會會議及影響其他旁聽人士權利的展示行為,故此裁定第12條對言論自由權利所施加的限制屬相稱及具憲法效力,駁回其上訴。

方國珊今到終院領取判詞後表示,對裁決感到遺憾,但對於終院認為立法會根據產權法有權拒絕讓公眾人士入內,但不可藉此抹殺言論自由的權利,方國珊對此感到高興,認為屬小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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