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指黃浩銘行為旨在奚落律師  煽動人群抗爭

社會

發布時間: 2017/10/13 16:38

最後更新: 2017/10/13 16:38

分享:

分享:

黃浩銘(資料圖片)

律政司前年就兩批人士涉於佔旺清場期間違反禁制令,控以各人刑事藐視法庭罪,其中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等11人早前已承認指控,另外包括社民連黃浩銘在內的9人則否認指控受審,高院法官今裁定9人全部入罪,並指黃浩銘的行為某程度上旨在奚落各原告律師,即律政律代表律師,以及煽動人群繼續抗爭。

法官於判詞中指,錄影片段顯示,執達主任及原告律師於不同路口作宣告時,答辯人之一的黃浩銘曾多次提問,包括原告代理人是否獲恰當授權等,黃當時又向人群廣播他所提出的質詢,法庭裁定黃所採取的手法及態度,某程度上旨在奚落各原告人的律師,以及煽動人群繼續抗爭。

法官又指,如黃浩銘對禁制令內容有任何疑問,可向法庭尋求進一步指示,而他於有關人士作出第五次宣告後,仍繼續要求原告代理人出示身分證明等,法庭認為他身處該區及提出質詢,對執達主任及原告代理人造成巨大負擔,及干擾司法工作的執行,故裁定他罪成。

至於答辯人朱佩欣、郭陽煜、熊卓倫等人,法庭指於不同宣告期間,各人均身處佔領區,故法庭毫不懷疑他們必然知悉執達主任作出的多次警告,直至警方採取拘捕行動時,他們已不能離開,法庭認為本案相關之處在於警方拘捕時,各答辯人是否仍身處該區,而他們被捕時的情況則與定罪關係不大,故裁定他們罪成。

至於答辯人麥盈湘聲稱自己當時以見習記者身份採訪,法庭認為她並非可信證人,及錄影片段顯示她當時於佔領區看手機而非採訪,並與示威者振臂高呼,故裁定她當日並非在做新聞工作,而是參與示威,故裁定她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