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被迫轉移物業 女子入稟向「袁國強」追回財產

法庭

發布時間: 2017/10/16 17:42

最後更新: 2017/10/16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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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地產代理入稟向前度同居男友追回財產,兩人分手前與子女及傭工居於女方名下的香港仔深灣道雅濤閣兩個相連單位。(資料圖片)

女地產代理入稟,向於2015年分手的前度同居男友追回財產。兩人分手前,與子女及傭工居於女方名下、位於香港仔深灣道雅濤閣兩個相連單位,女方並持有兩個泊車位。女方指出,分手前雙方關係惡劣,經常遭男方以粗言謾罵及曾被對方持刀指嚇,女方指分手後遭男方強迫簽訂備忘錄,她沒有機會尋求法律意見及細閱文件內容的情況下,簽署文件,結果有關物業、名車及泊車位等被轉移至男方名下,女方遂入稟高院,要求法庭聲明該備忘錄無效,並要求對方交回手袋及鑽飾等財物。

原告何貝芳,答辯人為袁國強。入稟狀指出,兩人於98年在地產代理業認識後開始同居,並育有3名8至18歲子女,而答辯人當時已婚及育有1名4歲兒子,據原告所知,答辯人約於2005年離婚。

原告指兩人於2年前分手前,一直居於深灣道雅濤閣,另一個單位用作儲物用途,而單位及泊車位均由她及其兄弟持有。原告指與答辯人關係一直惡劣,兩人經常因答辯人與其他女性關係而起爭拗,經常被答辯人以粗言謾罵及曾被刀指嚇,於2015年農曆年前,更曾遭答辯人以花樽擲向腳部,她基於人身安全而遷出單位,但經常返回單位探望子女,而答辯人之後讓現為其妻子的內地女子入住單位。

原告表示,兩人分手後,答辯人要求原告到其核數師辦公室簽訂備忘錄,當時曾猶豫應否應約,但遭答辯人於電話呼喝,最終應約,但當時沒有機會尋求法律意見及閱讀文件,於猶豫簽署與否時,被答辯人呼喝,認為於無可選擇下簽訂該備忘錄。其後發現有關單位、所擁有的名車、泊車位等均被轉移至答辯人名下,而她擁有的手袋、鑽石及珍珠耳環及手錶等,均不獲取回,只獲取回5個Hermes及1個Chanel手袋,其他財物均被答辯人不合法保管,原告遂要求法庭聲明該備忘錄無效,並要求對方交出所持財物,以及交出出售兩部名車之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