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接受利益罪2度審訊無果 最多可重審幾次?

社會

發布時間: 2017/11/03 17:19

最後更新: 2017/11/03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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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特首曾蔭權涉貪案,陪審團退庭商議逾9小時後,就「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無法達成裁決,法官正式宣布解散陪審團。曾蔭權接受利益罪已是第二度審訊無法達成有效裁決,案件有機會經歷第三次審訊。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法例並無規定重審次數,但在一般情況下,若有關審訊已經歷兩次解散陪審團,律政司則不應再申請重審,應提出不提證供起訴,因為既然兩批陪審團都無法達成共識,第3次審訊成功的機會不高,而且亦會對被告構成不公。

但法律界人士又指出,由於本案較為敏感,律政司可以公眾利益為由再次申請重審,估計法庭亦為免干擾律政司權利而難以拒絕。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亦指出,按照機制,案件可能要重審,但決定權取決於律政司是否要繼續檢控。他指兩批陪審團均無法達成有效裁決,反映案中疑點太大,檢控一方應按檢控守則,檢視現時手頭證據對入罪的勝訴機會有多高。

事實上,本港亦發生過多次重審的先例。四旬內地婦人卞真菊早年被控一項販毒罪受審,首次審訊時陪審團因未能達成有效裁決而被解散,律政司申請重審,但有陪審員私自上網查閱有關該案資訊,法官遂再次解散陪審團。

控方其後決定進行第3次審訊,婦人終被裁定罪成,但後來經歷兩次上訴得直及重審後,終在第5次審訊時被裁定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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