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審次數無規限 可不提證供起訴 ?

社會

發布時間: 2017/11/04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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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經歷兩次審訊,均以解散陪審團作結,餘下最值得關注的是,究竟本案會否經歷第三次審訊?有法律界人士指,並無法例就重審次數訂立上限,但若兩次審訊均未能得出有效裁決,控方或可考慮不提證供起訴。

曾蔭權面對的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經過兩度審訊,陪審團均未能達成大比數有效裁決,意味曾蔭權未能完全脫離牢獄之災,除了仍需視乎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上訴聆訊外,仍然存在未知之數,而控方昨亦未有在庭上表明會否申請重審。

有法律界人士解釋,法例並無規限案件的重審次數,但在一般情況下,若案件已經歷兩度解散陪審團,律政司則不應再申請重審,或可不提證供起訴。該法律界人士認為,既然有關案件已經歷兩次審訊,而兩批陪審團均無法達成共識,控方於第3次審訊的勝算並不高,且亦會對被告構成不公;但該法律界人士指,由於本案較為敏感,故律政司可以公眾利益為由再次申請重審,估計法庭亦為免干預律政司權利而難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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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亦指出,兩批陪審團均無法達成有效裁決,反映案中疑點太大,因此湯認為無論會否對被告構成不公,律政司都不應再申請重審。而大律師潘展平則表示,一般情況下,律政司須衡量案情嚴重性、證供強弱,及會否對被告人構成不公以決定是否申請重審,而律政司作出申請後,再由法官決定是否批准申請。

資料顯示,本港亦發生過多於兩次重審的先例。內地婦人卞真菊早年被控販毒罪受審,首次審訊時陪審團因未能達成有效裁決而被解散,律政司申請重審獲批,但其間有陪審員私自上網閱讀有關該案資訊,法官遂再次解散陪審團。控方其後決定申請第三次審訊,婦人終被裁定罪成,但後來經歷兩次上訴得直及重審後,終在第5次審訊時被陪審團大比數裁定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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