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愈來愈富有 不一定由男方付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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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7/11/05 10:00

最後更新: 2020/05/18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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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離婚及婚後財產分配,大眾往往會認為女方大多是提出及接受補償的一方。事實上,家事訴訟出現了一個與此相反的新趨勢——越來越多男性當事人向女方索求贍養費或其他經濟上的濟助。

在開始討論這個趨勢之前,為了讓讀者更加明白及了解箇中因由,我想由有關法例開始說起。根據監管贍養費的法律條文《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香港條例第192章)第七條,當法庭需要處理及裁決因離婚而產生的財產分配時(包括中期安排),法庭必須考慮以下因素:

1.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2.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3.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4.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5.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6.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7.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由此可見,當法庭處理及裁決有關離婚而產生的財產問題時,法例並沒有區分對男性與女性的處理方法。對法庭來說,性別並不是財產分配的考量因素,重要的是雙方的經濟能力,包括負擔及責任。因此,在一般婚姻訴訟中,都是較富有的一方支付贍養費,無論富有的一方是男方與否。

踏入千禧年後的第十八個年頭,現今女性已經比從前能幹得多,而她們發展的機會也比以前更多更廣闊。因此,她們比她們的男性配偶擁有較高的收入及資產已不足為奇,更多女性在婚姻關係中成為比較富有的一方。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雙方不幸需要辦理離婚的話,男方自然可以向女方申請經濟濟助。

總括而言,無論是男方或是女方申請經濟濟助,法庭考慮的因素都是相同的。

文章獲衛達仕律師事務所授權轉載,標題經TOPick編輯修改,原題為「離婚後向女方申請贍養費」。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高崑峰律師

撰文 : 高崑峰律師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