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純恩:強制的尊重沒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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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7/11/17 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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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開電視,天天有為《國歌法》引入香港的爭論,其中還為要不要設「追溯期」吵個不停。

唱不唱國歌、尊不尊重國歌,這本來都應該是自願的事情,如果搞到法律層面,就是強制了。

世上沒有一種尊重是可以強制出來的,強制出來的尊重也都是虛假的。如果把國歌當成一個人,一個人是否得到其他人的尊重,完全要看這個人的品性予人的印象,印象好,他就得到尊重,印象不好,就得不到尊重。

對於一個人的尊重,可不可以強制出來呢?當然可以,比如古時候的皇帝和老爺,都規定了一套「被尊重」方式,他們一走出來,平民百姓都要避往一邊,鞠躬行禮,他們就在「尊重」之下,顯示了身份。

但這個皇帝和老爺是否真的得到了百姓的尊重,則不能從這種表面套路看出來,真正的尊重是發自內心的,形式則只在表面。表面上的「尊重」是不值錢的,真正有價值的「尊重」都在心裏。

為「尊重」而立法,本來就疏忽了人的感情,那麼,這種「尊重」也就真假莫辨,甚至還會因為強制了人類的感情而產生反效果,把本來不反感的人都弄得反感了,那麼這個「尊重」的折扣也就打得更大了。

文章刊於《經濟日報》(收費閱讀),原題為「強制的尊重沒有用」

撰文 : 李純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