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公屋被指瞞散工收入上訴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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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7/11/22 17:30

最後更新: 2017/11/22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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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潘志輝。 (經濟日報記者攝)

工聯會中山辦事處主任潘志輝涉於2010年2月填寫申請租住公屋表格期間,隱瞞曾於港台當散工兩天的收入,而被票控作出虛假陳述,並罰款3,700元,潘不服上訴,今被裁定上訴得直,法官裁決時促房委會索取法律意見,釐清表格字眼,以避免無謂爭拗及訴訟。

法官今午裁決時指,房委會要求申請人填寫的聲明表格中,列明申請人需填寫「每月」收入,而非某個月的收入,上訴人從港台賺取的1,440元收入只屬一次性,而根據房委會職員於原審期間所作之證供,需申報的收入不應包括這一次性的1,400元,因此法官認為上訴人的做法不構成虛假陳述,而他是否明知則非重點,法官因此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

法官續指本案裁決是基於他對本案證據的詮譯,但若然房委會原有的定義是需包含一次性收入,則應向律政司懲詢法律意見,在表格中作出聲明,以避免無謂爭拗或訴訟。

潘於庭外指每日有逾10宗同類案件,許多被告為免麻煩會選擇認罪受罰,潘批評房委會做法有問題,應斟酌如何決定起訴,不應因為輪候人數太多或富戶政策而隨便起訴。潘又指出每個人第一次申請公屋都必然十分信任房委會職員,不敢跟對方爭拗,若然表格清晰一點會更好。

潘被控於2010年2月2日,在九龍橫頭磡房屋委員會客務中心申請分組,於申請房屋條例中的租契時,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即每月平均收入為12,8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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