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同志受養人簽證案勝訴 入境處准上訴終院
社會
發布時間: 2017/12/04 11:41
最後更新: 2017/12/04 11:41
英籍女同性戀者QT,早年與同性伴侶於英國透過民事結合註冊後,欲申請受養人簽證隨伴侶來港工作,但遭本港入境處以不承認同性婚姻為由而拒絕,QT提出司法覆核,經上訴後被裁定勝訴,上訴庭裁定入境處做法構成性傾向歧視,入境處不服再提出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今日(12月4日)頒下判詞,指入境處一方提出的理據,關乎重大而廣泛公眾利益,故批准上訴至終院。
判詞中引述入境處一方的上訴理據,入境處質疑香港法例並不承認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在此前題下,以婚姻狀況作為不同待遇的基礎,是否構成性傾向歧視?由於婚姻狀況所帶來的特別權利是與生俱來、毋須理由的,入境事務又是否屬於伴隨著婚姻狀況而來的特權?若入境事務上的待遇差別是需要理由去支持的話,入境處處長應根據怎樣的標準以制訂入境政策?而入境處處長將受養人簽證的條件訂於婚姻狀況之上,又是否合理?
上訴庭認為上述爭議牽涉重大而廣泛的公眾利益,因此批准入境處上訴至終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