藐視法庭被判囚黃之鋒准保釋 黃浩銘續服刑

社會

發布時間: 2018/01/23 17:30

最後更新: 2018/01/23 20:18

分享:

分享:

黃之鋒獲准保釋等候上訴。(陳國峰攝)

律政司早前就兩批人士涉於佔旺清場期間違反禁制令,而控以各人刑事藐視法庭罪,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今分別被判囚3個月及4個半月。其後兩人申請保釋等候上訴或暫緩執行裁決,但遭原審法官拒絕,須繼續被還押。兩人其後向上訴庭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上訴庭兩名法官聽取陳詞後,批准黃之鋒保釋,但拒絕黃浩銘保釋,並排期3月5日處理黃浩銘之上訴申請。

黃浩銘坐囚車離開法院。(陳國峰攝)

上訴庭首席法官張舉能指,認為黃之鋒一方,就原審法官判刑時有否給予黃之鋒的年齡足夠考慮,有合理可爭議之處,故批准黃之鋒以1萬元現金保釋,期間不得離港及須居於所報稱住址等,並承諾法庭盡快處理其申請法援及上訴事宜。

張舉能又指,看不到黃浩銘的保釋申請有任何合理可爭議之處,故拒絕其申請,並排期於今年3月5日處理其上訴申請。

律政司一方陳詞時反對申請指,基於黃之鋒選擇承認指控,且原審法官亦指他於案件屬領導角色及參與程度高,故認為黃之鋒上訴的勝算很低。但首席法官張舉能質疑,即使《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不適用於本案,但原審法官判刑時是否也應考慮被告的年齡。律政司一方則原審法官可能已考慮過被告年齡,只是沒有特別指出。

至於黃浩銘的申請,上訴方其中一個上訴理據是質疑原審法官指單純在場已構成藐視,律政司指案發當日即2014年11月26日的情況屬特殊情況,因前一天媒體已就清場行動及禁制令作出廣泛報導,且黃浩銘是選擇留在佔領區,並不斷挑戰執達主任及代理人,並非單純留在佔領區。

代表黃浩銘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則指,律政司一方未能證明,當日警方作最後警告時,在場示威者已清楚知悉相關警告為最後警告,並指相關警告應由執達主任,而非警方發出,且證據顯示執達主任的供詞亦指黃浩銘當日的提問是有禮貌及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