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頒令曾蔭權就首次聆訊支付控方500萬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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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8/03/06 15:54

最後更新: 2018/03/06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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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頒令曾蔭權須支付500萬訟費。(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前特首曾蔭權涉收受利益案經過兩次審訊後暫告一段落,控方就他於首次聆訊中被定罪的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申請三分之一訟費,辯方反對申請。法官今頒下判詞,指控方於首次審訊中涉及1500萬訟費,頒令曾蔭權須支付三分一、即約500萬元。 

法官於判詞中指,曾蔭權於2012年2月及6月於商台節目中,提及會與廉署合作。惟於2013年10月廉署展開調查時,曾蔭權從沒有提供任何協助。法官指曾蔭權於2012年3月於立法會上曾指,廉署是香港人的核心價值,惟曾蔭權作為特首接受調查時,卻持不合作態度。

至於有關深圳東海花園豪宅事宜,法官指曾蔭權於2012年2月向公眾解釋是以80萬人民幣租住,惟一直沒有提供任何租約或協議等,當廉署要求提供有關文件時,曾蔭權亦未有提供。直至廉署表示有權進行搜查及撿取有關文件時,辯方才決定交出有關文件,當曾蔭權於2013年9月交出有關文件時,亦沒有解釋文件由來。同年10月,曾蔭權於廉署人員警誡下保持緘默,亦沒有解釋與深圳物業、黃楚標、鄭經瀚及李國寶之關係。

法官續指,有關文件證據上並無價值,反之充斥誤導及自相矛盾。租約上由曾蔭權的妻子簽署,但她卻拒絕簽署及確認其證人口供,令廉署須作進一步調查,結果發現2012年並沒有支付租金,而80萬人民幣亦是早於2010年支付,但同樣曾蔭權沒有作任何解釋,無疑令廉署須就曾蔭權夫婦的財政狀況作深入調查,結果發現曾蔭權妻子與李國寶及雄濤股東黃楚標有錢銀來往。

法官指此舉令廉署耗時兩年半調查有關資金往來,法官指曾蔭權於2015年10月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後,向傳媒發聲明指過往3年半跟廉署合作,法官認為說法大相逕庭。法官指正如控方所指申請並非基於被告行使其緘默權,而是基於納稅人須支付不必要開支。

法官指基於本案的特殊情況,批准控方申請,控方開支估計近1500萬,法官指被告銀行帳戶有龐大現金,加上被告退休後所獲取的退休金,被告可支付,故頒令告須就首次聆訊支付控方三分一訟費,故計約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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