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選前涉賄選 網台主持人上訴獲減刑
社會
13:25
2018/03/08
網台主持人鄭永健於2015年區議會選舉中以金錢利誘多人在特定選區中出選,鄭與兩名收賄者顧家豪及陳建隆早前分別就串謀選舉舞弊等罪,被判囚兩年4個月至4年。3人早前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上訴庭今頒下判詞,駁回有關定罪上訴,但予以減刑。
判詞中指出,上訴一方質疑原審法官錯誤解讀「舞弊地」一詞,法庭應傳召「政治科學家」出庭以專家證人身分作供,鄭更指原審法官的解讀抵觸了《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賦予香港居民自己及無限制地參選的權利。上訴庭則認為法官的職責之一是詮釋法例,上訴一方指法官應取得專家協助以詮釋法例的說法全無基礎支持,匪夷所思。
上訴庭指《基本法》和《人權法》所保障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必須依法行使,相關選舉條例和原審裁決並無抵觸《基本法》和《人權法》。上訴庭又不同意上訴一方指選舉捐贈可以在參選前作出,只要收款者在選舉後作出恰當的選舉開支申報即可,上訴庭認為必須先有候選人,才能有選舉捐贈。
上訴庭認為上訴理據無一成立,因此駁回定罪上訴,但其中串謀選舉舞弊一罪,上訴庭認為3人罪責較案例中的被告為輕,因此予以減刑,鄭的總刑期由4年減至3年3個月;顧和陳的刑期則分別下調半年及4個月,至判囚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