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倡效英國 為預設醫療指示立法 

社會

發布時間: 2018/04/05 23:45

最後更新: 2018/04/06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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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管局臨床倫理委員會委員謝俊仁指,香港目前未有立法訂明預設醫療指示的法律地位。

香港目前未為預設醫療指示(Advance Directives,簡稱AD)立法,但多個地區已先行,包括英、美及台灣等地。

有醫管局委員認為,香港可參考英國的做法為AD立法,而未立法前可修例容許救護員不為已簽AD的人士作無效急救。

醫管局臨床倫理委員會委員謝俊仁表示,香港目前沒有立法訂明預設指示的法律地位,但英國於2005年更新法例,按大原則為AD立法,其中AD表格具法律效力,必須在特定情況執行;法例列明如AD屬有效及通用,醫生判斷的最佳利益將不適用,必須以病人意願為先。不過,AD沒有特定表格,保留彈性。他認為,做法與香港目前現況及普通法較相符,亦可增加AD的法律約束力。

至於美國,多個州分已為AD立法,但實施情況不一。有部分是不論市民是否健康,都可以簽AD;有州分則指市民可委託第三方,授權他人擁法定權力,有需要時,可代病人做決定。

台灣方面,因早有法例列明醫生有法律責任為危急病人急救,故將於2019年實施《病人自主權利法》,把病人抉擇權擴展到不屬末期的其他晚期不可逆轉疾病,如永久植物人狀態、重度失智等。

謝俊仁認為,香港無必要採取新加坡立法模式,即白紙黑字規定AD表格格式及簽署的程序,反而可參考英國做法,保留彈性。

醫管局臨床倫理委員會主席、中大生命倫理學中心總監區結成指,假如香港短期內無法為AD立法,亦可考慮修改部分條例,比如消防條例第95章第7條,規定救護員有職責令該人復甦或維持生命,他建議可加入條文,列明如末期病人已簽署AD,救護員不應對病人作無效果的急救,帶來不必要痛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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