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准非禮案底見習大律師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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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8/05/10 17:24

最後更新: 2018/05/10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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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准非禮案底見習大律師執業。(資料圖片)

化名A的30歲見習大律師於8年前曾於地鐵站干犯非禮罪,A被裁定罪成後被判囚14天,A其後上訴被駁回。A出獄後修讀法律課程,並先後跟隨3位「師父」實習,直至前年8月,A申請成為執業大律師,並獲3位師父支持,而大律師公會亦對有關申請表示不反對,惟律政司一方質疑A未有披露他曾就定罪提出上訴,因而未有同意有關申請。A就此上訴至高等法院上訴庭,上訴庭今頒下判詞,指原審法官錯誤地將不相關因素納入考慮,對A構成不公,上訴庭推翻原審法官裁決,並重新評估A是否合適人士成為執業大律師,上訴庭認為A已改過自新,故批准有關申請。

上訴庭於判詞中引述律政司一方的反對理據指,律政司認為A必須承認其刑事責任,才可符合有關合適人選的條件,但A不但曾就定罪提出上訴,亦沒有向師父披露曾經上訴一事,律政司認為應該加長A的實習期間以顯示他是合適人選。但上訴庭指出原審法官根本沒有處理上述議題,只是空泛地指出一個曾經被定罪及判監的人需要跨過的門檻非常高,上訴庭質疑原審法院如此空泛的說法,會使其考慮了其他不相關的因素。

至於原審法官指,由於A拒絕接納其刑責,反映他並不接受刑事法律制度,此說法亦毫無根據,即使A維持自己是清白的說法,亦不代表他日後在其專業領域或私人生活中,都不會遵守相關制度。上訴庭又指A雖未有披露上訴一事,但他並沒有刻意誤導,A只是行使了上訴的權利。

上訴庭因此推翻原審法官的裁決,並重新對A作出評估。上訴庭指出雖然A所干犯的是嚴重罪行,但根據其感化官報告及心理報告,A所犯的罪行是違反本性,重犯機會亦極低,上訴庭看不到任何證據指A會對弱勢構成威脅,無論是在其專業領域或私人生活,而A在出獄後亦一直過著誠實良好的生活,所有與A共事的人均支持A是一個負責任的人。

上訴庭因此認為A是一個合適人選,亦看不到理由要延誤其申請,因此裁定A上訴得直,直接批准A成為執業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