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業主買樓不成變租樓 有事主須求助精神科
發布時間: 2018/06/06 13:26
律師行契約文員聲稱為償還欠債而盜取準業主支付的訂金等費用,涉及67名準業主中,包括退休人士、替子女置業人士等。法官指被告求情時要求輕判,卻有否想及他的行為導致一班人損失金錢之餘,令到多少個家庭受到傷害,她指有事主原本已退休擬安享退休生活,卻因此事而未能退休,有事主因而要向其他銀行張羅款項。據悉,有事主損失款項後,放棄置業而改為租住物業,更有業主因損失而須求診精神科。法官指被告卻於此時要求法庭考慮其家庭及其女兒之求情而作出輕判,法官表示難以接受。
案中受害業主年齡介乎33至79歲,當中大部份為香港人,其中1名33歲男事主損失28萬款項後,最終放棄置業,現時租樓自住。有業主因被盜款項而須再向銀行借貸支付訂金,惟當中有10多名事主卻比較幸運,因事件被揭發後而截斷過數,故他們沒有分毫損失。
至於聘用被告莊鴻石的鄭振忠楊嘉銘律師行,因本案而被香港律師會接管,最終亦結業收場,兩名律師分別被打牌及破產。據案情指,被告看準律師行其中一個漏洞,即會計部不會檢查款項來源,法官亦質疑律師行沒有合適的會計系統,令被告有機可乘。法官指作為老闆相信處理金錢的員工是理所當然,被告卻因此作出不誠實行為。法官明言不會接納其求情信所指,因一時自私及一時貪念而犯案的說法。
代表律師則指,被告於案發時因不知如何是好,亦不知道如何停止,以致泥足深陷,期間失眠及感到極大壓力,直至事件被揭發後才感到釋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