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鐵大堂內示威罰款 曾健成准上訴至終院

社會

發布時間: 2018/06/07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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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健成(左二)前年於港鐵旺角站張貼貼紙被票控罪成,上訴被駁回,准上訴至終院。(經濟日報記者)

社民連成員「阿牛」曾健成等人於前年4月8日,在旺角港鐵站大堂內示威及張貼標語,抗議港鐵年年加價,被票控違反《港鐵附例》,案件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1,500元。曾健成就定罪提出上訴,高院法官今駁回上訴申請,維持原判,曾健成隨即申請上訴至終院,高院法官發出證明書批准申請。

「阿牛」曾健成代表律師指,要求終院處理的議題為,《香港鐵路附例》附例第32(a)條是否違憲?即法庭進行平衡測試時,如何衡量公共主管當局或其代表對其私人物業權利保障,可足夠支持去表達自由的其中一種表達模式。

法官張慧玲指本案所涉《香港鐵路附例》附例第32(a)條,並非沒有問題,例如有人若站在港鐵範圍內派傳單,又是否違反條例?法官質疑第32條會否覆蓋範圍太廣泛及太闊,故適合交由終審法院進一步考慮及詳盡分析,以便「將來表達時都知去到邊個階段會被控」,「得個知字」。至於港鐵就上訴的訟費申請,法官稍後以書面決定。

曾健成於庭外表示,法官准許上訴至終院的申請,亦注意到《香港鐵路附例》第32條與《人權法》有對衡,現時判決針對張貼貼紙,若日後在港鐵範圍內叫口號,又會如何處理,故上訴至終院尋求判決。曾健成指於2016年反對港鐵連賺8億仍然加價,現時得到港鐵報復檢控。

另外,曾健成又指港鐵就沙中綫承建商偷功減料事宜未有作檢控,並花費納稅人金錢作補貼。黃浩銘坦言港鐵今年大幅加價,不排除隨時再到港鐵示威,並呼籲巿民於7月1日上街要求港鐵馬上糾正工程失誤,並要求主席馬時亨辭職。

高院法官於判詞中指,根據《香港鐵路附例》附例第32(a)條,是禁止任何人在未得港鐵書面特准下在鐵路處所張貼、黏貼、髹上或書寫或安排張貼、黏貼、髹上或書寫任何標語牌、傳單、廣告或其他物品。法官指明顯該條例是涉及黏貼或書寫在鐵路處所屬港鐵的財物(如牆壁)上,在未經物主同意下作出任何黏貼或書寫行為,即侵犯了物主的財產權利,故不認同並非違法的說法。

法官指言論有許多表達方法,上訴人不被准許在未經港鐵書面特准下擅自張貼貼紙,只是限制上訴人其中一種表達的方式,並非完全被限制自由表達的權利。

法官不認同上訴人指有關條例「一刀切」,認為港鐵有權決定那種人可在港鐵範圍內或其所屬財物上張貼貼紙。法官指若任何人可隨意貼貼紙,或引來許多人圍觀而造成通道阻塞等,故港鐵有權要求張貼者須事先作書面申請,讓港鐵預先作安排。法官認為附例第32(a)規範了上訴人表達言論的其中一種形式,並只屬有限度的,上訴人仍可以其他形式表達言論。

法官續指,鐵路處所屬港鐵財產,要支持有關附例的限制,作為保障港鐵財產權利的理據,須獲相當大之比重。法官認為保障上訴表達言論自由的權利及保障港鐵產權利,於平衡兩者後,認為附例並無違憲。

法官亦認為未經財產擁有人許可下張貼物品是侵權行為,任何人不能只隨本人的意願,而任意在屬他人的財物上張貼物品。

事發於2016年4月8日,上訴人曾健成在港鐵旺角站大堂,張貼數十張貼紙,港鐵職員上前警告上訴人,惟他仍繼續張貼,其後被票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