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偷客戶逾3500萬 律師行文員囚8年

社會

發布時間: 2018/06/07 16:07

最後更新: 2018/06/07 17:09

分享:

分享:

涉偷客戶逾3500萬,律師行文員囚8年。(資料圖片)

稱欠下逾百萬債項的律師行文員,3年間偷取律師行物業買家及賣家逾3,500萬,昨承認3項欺詐罪,今被判入獄8年。法官指本案屬嚴重違反誠信的案件,被告長時間有系統地犯案,利用其職位及律師行會計部門的漏洞而作出欺詐行為,導致案中事主不但經濟損失慘重,更有首次置業的女事主須尋求輔導,法官以15年作為整體判刑起點。惟考慮到案中實際損失為約1,100萬元,但法官強調只是被告以「數冚數」方式掩飾欺詐行為,直至事件東窗事發才得出實際損失金額,故酌情將判刑起點減至12年,被告認罪獲扣減三分一刑期,就每項控罪判監8年,3項控罪同期執行,被告須入獄8年。

法官判刑時引述部份事主的創傷報告,從控方呈上的43名事主的創傷報告顯示,法官事主包括買家及賣家,分別由被告莊鴻石(55歲)處理訂金或印花稅事宜,事主均除經濟上損失慘重外,亦因此受到極大壓力,亦有事主須向銀行或家人借貸以完成交易,亦有事主須調動用作其他用途的款項解決。法官續指有事主因此與家人、朋友及同事關係出現問題,更有事主因此對司法系統失去信心,而所有事主均不能取回任何款項。

至於被告受聘於的鄭振忠楊嘉銘律師行,事後被香港律師會接管,而合夥人之一鄭振忠因此失去律師資格及破產,現時任職律師行文員,月薪比前銳減,法官指這些不必要的損害全因被告的行為引致。

法官指被告入職前沒有向律師披露過往曾有不誠實刑事紀錄,他與其胞姐撰寫求情信不約而同指是一時貪念才犯案,法官指本案不是單一性事件,故不接納說法,代表律師亦明智地表示不會以此為求情基礎。

案發於2016年8月中,有客戶發現交易未能完成,律師行合夥人鄭振忠調查後發現被告挪用款項,有客户報警處理。

警誡下被告承認要求客戶將支票抬頭人留空,訛稱替對方填寫律師行名稱,實是填寫自己姓名及存款至名下帳戶。若客戶的支票早已寫上律師名字,則以「數冚數」方式支付其他客戶款項。被告又稱留意律師行會計部不會檢核款項來源的漏洞,並會依其指示發出支票,若所開出支票不足以支付該客戶,被告則從自己帳戶開出支票填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