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140萬資產以白表申請居屋 申請人判罰80小時社服令

社會

發布時間: 2018/06/25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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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署發言人表示,一向致力打擊資助房屋申請虛報個案。(資料圖片)

再有居屋申請人被揭發隱瞞其資產,於2016年申請購買居屋單位時,沒有向房屋署申報擁有非住宅物業的資產淨值,向房委會作岀明知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今(25日)被法庭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人於2016年,以白表方式申請購買居屋單位,在聲明書上沒有申報擁有任何與土地或房產相關的資產淨值。但其後經房屋署核實後,發現他在申請期內沒有申報與他人聯權共有一個非住宅物業及其淨值,隱瞞資產約140多萬元。他因在要項上向房委會作岀明知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違反《房屋條例》第26(2)條而被房屋署檢控。

被告於上月2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惟裁判官考慮到案情嚴重,並不適合以罰款方式處理,參閱感化官的報告後,判處被告80小時社會服務令。

房屋署發言人表示,一向致力打擊資助房屋申請虛報個案。他提醒所有資助出售房屋申請人,如違反《房屋條例》第26(2)條,即在購買資助房屋單位時向房委會作岀明知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即屬犯罪。一經法庭定罪,最高可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

如所購買的資助出售房屋單位已正式入伙,法庭更可根據《房屋條例》第26B條作出命令,要求購買人向房委會繳付一筆款項以供沒收,款項金額相等於該單位的原來買價與在判令發出日的市值兩者之間的差額。如所購買的資助出售房屋單位仍未正式入伙,房委會可撤銷較早時與購買人所簽訂的買賣協議,並根據有關條款沒收購買人所繳付的訂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