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帥青:電動單車能買不能踩 法例須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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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8/07/05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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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在粉嶺駕駛電動單車的女子,日前涉嫌駕駛未登記車輛被捕。電動單車越趨普遍,多國已制定法律監管,但在本港仍處於「買得不踩得」的尷尬地位。

全球各地近年開始流行電動輔助單車(Pedelec),有別於一般電動單車(e-bike),電力啟動後,內置摩打必須靠人力運作,一旦停止踩動便會熄滅摩打,因此比一般電動單車更具運動效果,加上有助減少碳排放、適合在山路行駛等優點,廣受歡迎。市場調查公司Navigant Research預計,全球電動單車銷售額將在2025年達到243億美元。

本港警方前日在粉嶺發現一名駕駛疑似電動單車的女子,經初步調查後以涉嫌駕駛未有登記的車輛、駕駛時無駕照、未購買第三者保險及未戴頭盔等罪名將其拘捕。該名女子曾表示不解,稱自己在內地常以此代步,反問警察在香港是否不能駕駛。

在香港究竟能否騎電動輔助單車?前運房局局長張炳良去年回應立法會議員提問時曾表示,電動輔助單車在《道路交通條例》下歸類為「汽車」,必須向運輸署登記及領牌。但此類單車因不符汽車的安全和性能標準,而未獲發牌上路。

將電動輔助單車定義為汽車只因其有電動摩打,但即使是在丹麥合法的高速電動輔助單車(Speed Pedelec),時速也不過45公里,並無超過本港單車徑最高時速50公里的限制,以安全為由禁止上路或難令人信服。本地廠商章東傑曾在2014年在牛頭角騎一輛電動輔助單車,熄掉摩打當普通單車上路,並報警自首,冀透過打官司爭取令此類單車在本地全面合法化。他後來與律師商量過得知即使在裁判法院打贏官司,也不可能成為案例,遂打退堂鼓,最終被判停牌一年。

港府曾表示有意推行「單車友善」政策,未來會研究電動輔助單車合法化的可行性。新加坡政府早已針對電動單車推出法律監管,例如必須年滿16歲及禁止上行人路,也推出罰則例如超過最高時速25公里可被罰2,000坡元,非法改裝摩打至輸出超過250瓦特更可被罰5,000坡元及監禁3個月。

日本在2008年立法要求電動單車若時速超過24公里,必須熄摩打。台灣在2015年起,要求電動單車車主考筆試,並要求上路時要在單車掛上牌照。

對第三者保險的要求,則各處鄉村各處例,例如歐洲委員會今年5月表示將會要求所有電動單車車主購買保險,但加拿大則較為寬鬆,暫不要求購買保險甚至考牌,但仍有法例監管,包括將最高時速限制在32公里。

涉案女子涉嫌違反多項交通安全條例,被捕無可厚非,但港府須與時並進,因應科技發展及社會實際需要,對法例作出適切修訂,才能令電動輔助單車脫離法律灰色地帶。

各國立法監管電動單車

  • 中國:電動單車列作單車,毋須駕照,但大城市如廣州、北京及上海禁止在部分路面及區域駕駛
  • 美國: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監管一切符合「低速電動單車」定義的產品,但不同州分對車速及合法駕駛年齡等均有不同要求,例如麻省限制時速最高25公里、駕駛者必須年滿16歲;亞利桑那州則限制時速最高20公里,不設年齡限制
  • 澳洲:維多利亞州於2012年規定,電動輔助單車的摩打輸出可達250瓦特,可在駕駛時速6公里時啟動,但時速超過25公里則必須熄滅 

撰文 : 沈帥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