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樽徵費擬每公升收$1 飲品商自行回收可豁免

社會

發布時間: 2018/07/12 20:31

最後更新: 2018/07/12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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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飲料容器生產者責任計劃最快2019年中前全面實施。(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玻璃飲料容器生產者責任計劃最快2019年中前全面實施。環保署今提交環境事務委員會的文件指,初步預計每公升玻璃飲料容器徵費1元;文件又透露,如飲品商自行安排回收重用玻璃樽,可以豁免徵費。署方今年第四季內提交附屬法例草案供立法會審議。

環保署正草擬玻璃飲料容器計劃的具體運作細節,初步預計有關徵費水平以每公升玻璃容器容量計約為一元。飲品商須向環保署呈交季度申報,並按季繳付容器循環再造徵費。在計劃正式實施後,當局將定期檢討相關徵費,並提出調整徵費。

文件指出,如飲品商可自行安排回收重用玻璃容器,可豁免徵費。現時有部分本地飲料製造商設有回收其品牌的玻璃容器安排,經清洗消毒後重新再用,認為此這安排能讓資源得到更有效的管理運用,亦可有效地減少廢物,有助減低對堆填區的壓力。

玻璃飲料容器生產者責任計劃最快2019年中前全面實施。(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署方建議為這些飲品商提供豁免徵收容器循環再造徵費的安排,有關飲品商須向環保署提出申請,並提交一份「減少容器廢物計劃」,詳列如何回收、再使用和最終循環再造玻璃飲料容器的運作安排,署方經審視計劃的可行後,獲豁免的供應商可毋須繳付徵費,亦毋須定期向環保署申報供給本地玻璃容器盛載飲料的數字。

環保署補充,有關的減廢率必須達致80%或以上, 即大約每個玻璃容器可重複使用五次或以上。如有獲豁免的供應商在本地市場分發或耗用一批以玻璃容器盛載的飲料, 只能收回其中6成玻璃樽重用,而未能達致所規定的8成減廢率, 該供應商須就該整批飲料餘下未能回收的玻璃容器,即4成玻璃容器繳付徵費。

署方指,政府計劃在2018年內把《受規管物品規例》提交立法會審議;又視乎立法會審議《受規管物品規例》的進度, 期望可於2019 年年中前全面實施玻璃飲料容器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