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業青年涉禁錮及強姦女網友 稱亮刀是應女方要求性虐待
發布時間: 2018/07/18 15:54
最後更新: 2018/07/18 16:36
27歲無業青年涉藉詞要求女網友幫忙看舖,涉誘騙素未謀面的20歲女網友到其家中肆意非禮及強姦,青年其後又相約另一名26歲女網友共晉晚餐,期間將她誘騙至家中禁錮3天,期間3次強姦女網友及劫去其財物,青年今否認非法禁錮、強姦及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等8項罪名,案件於高等法院開審。
涉案被告張子康被控於前年12月10日在其屯門龍門居寓所內非禮及強姦女事主X,另被控於前年12月14至17日期間,強姦、非法禁錮、襲擊及搶劫女事主Y。
控方今於開案陳詞指,兩名女事主均與被告透過Facebook相識,雙方素未謀面。前年12月10日,被告向20歲的X發短訊,要求對方在他離港往內地期間代為看舖,被告將會向X支付薪酬,X答應後前往被告寓所,並隨被告進入房間內,被告隨即以索帶將X綁起,並威逼她脫下衣服及為被告口交,被告隨後將X強姦。
X事後逃離被告寓所,隨即致電男友及報警,法醫其後於X的陰道內驗出被告的DNA。
事隔4天,被告同樣以短訊相約26歲女事主Y與他和祖母共晉晚餐,Y同意但表明由於晚上需前往教堂因此不能久留,被告其後乘的士接載Y,並訛稱計劃有變,他需先回家更換衣服後再用膳,Y因此隨被告進入其寓所。
控方指被告隨即以索帶將Y綁起,並亮刀指嚇Y,要求她交出財物,被告又將刀鋒加熱放在Y的大腿上,並於其後3天內,3次強姦Y。直至12月17日下午,被告帶Y外出時,Y借機走到一間餐廳內報警,而被告則逃去,直至5天後被告才於地鐵站內被警方拘捕。
被告於錄影會面中承認曾與兩名事主發生性行為,但均在女事主同意下進行,而他亦沒有禁錮Y,只是Y擔心不知如何向父母解釋她違反父母的宵禁令,至於他在與Y發生性行為途中亮刀,只是應Y的要求進行性虐待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