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上訴】曾蔭權行為雖不涉貪污 上訴庭認為控罪非輕微瑣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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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8/07/20 15:40

最後更新: 2018/07/20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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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認為曾蔭權行為雖不涉及貪污,但不等於控罪輕微瑣碎。(陳靜儀攝)

前特首曾蔭權去年2月首次審訊時,被裁定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成,曾蔭權被判囚20個月,服刑63天後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曾蔭權就定罪、刑期及訟費命令提出上訴,上訴庭今早頒下書面判決,駁回定罪申請,刑期上訴則得直,獲減刑至1年,訟費命令上訴亦得直,只須支付控方訟費100萬元。曾蔭權須即時重返獄中繼續服刑,上訴庭認為被告行為雖不涉及貪污,但不等於控罪輕微瑣碎。

上訴庭法官於判詞中指,雖然原審法官陳慶偉接納曾蔭權的行為不涉及貪污元素,但並不代表相關控罪輕微瑣碎,根據陳引導陪審團時所指,他們必須確定曾蔭權的行為涉及瀆職及可具罪責,才可將他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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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上訴一方認為原審法官錯誤理解及引用許仕仁案的量刑起點,但相關說法未能說服上訴庭,上訴庭法官認為兩案非常不同,縱使許曾擔任政務司,但曾蔭權身為特區政府之首,須同時向香港市民及中央負責,而他於案中執意隱瞞與黃楚標的關係,以他於政府工作多年的經驗及背景,他不可能是出於一時疏忽而沒有作出利益申報,故案情十分嚴重,足以將他定罪。

上訴庭認為以曾蔭權過往的工作經驗及服務政府的背景,加上過往他曾向行會申報其他事宜,故絕不是因「走漏眼」而未有申報。上訴庭指時至今日,曾蔭權仍沒有就其作為有適當解釋,事件將無可避免地留下問號。

上訴庭法官又認為曾蔭權的行為嚴重在於打擊市民對政府的信心 ,且其行為持續一段時間,故判處監禁是無可避免。但無論如何,原審法官的量刑起點過高,考慮所有情況後,適合的起點應為18個月,考慮到曾蔭權的良好品格,及過往對香港作出的貢獻等,給予半年扣減,而根據曾蔭權一方提交的醫療報告,顯示他所面對的健康情況,和他的同齡人首次入獄要面對的情況相約,故不給予減刑考慮,最終改判囚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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