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友人代持物業破產後遭接管 女子入稟追回業權

社會

發布時間: 2018/07/25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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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女子於91年以237萬元購入東區康怡花園一個單位時,欲向銀行申請按揭但未能提供有效入息證明,當時本來已有還款能力的她按銀行提議,找來一名當時於律師樓任職文員的男性朋友作為掛名業主,惟該友人後來於02年因財困而申請破產,致單位部分業權歸破產管理署所有,女業主前年更獲署方通知需考慮是否購入署方所擁有的業權。女業主日前就此入稟高院,要求法庭宣布該友人只是以信託形式代為持有業權,而署方亦不涉任何業權利益。

原告吳寶珠;首被告徐維德及次被告破產管理署。入稟狀指,原告於91年以237萬元購入涉案單位,並在首被告的協助下成功向道亨銀行申請212萬元貸款,而交易中所有按金、首期及供款均由原告獨力支付,原告又於97年將按揭轉到工商銀行以換取更多流動資金。

首被告其後於02年自行申請破產,當時原告並沒有就涉案物業收到任何消息,而首被告的破產令亦於07年被解除。09年中,原告希望加入兒子徐浩洋為業主之一,但由於相關破產令而加名失敗。直至2015年,原告收到署方來信通知,指由於首被告的破產令,其物業業權已轉移至署方,署方因此詢問兩名業主會否出資購入署方所持有的業權,如不會,業主會否同意與署方一同出售物業。

原告其後向署方解釋她才是物業的唯一真正擁有人,但不獲署方接納,原告因此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宣布首被告只是以信託形式代為持有業權,而署方於物業中不涉任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