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領養香港孩子?相同文化背景會獲優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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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8/08/21 10:47

最後更新: 2020/05/18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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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領養未必是社會近年最大的趨勢,但對不少伴侶而言這是個美好的選擇。在香港,領養兒童受《領養條例》規管。申請人需要符合一連串的要求,當中包括年滿二十五歲、心理及生理健康良好、擁有穩定的工作及無犯罪紀錄。申請人可向社會福利署(社署)或三間獲認可的機構之一,即母親的決擇、國際社會服務社或保良局作出申請。如申請人擬領養具親屬關係的兒童,則可透過私人方式進行領養。

相關機構會按上述的要求向申請人進行評估,當中包括面試及家訪。如申請人為兒童的親屬,則毋須進行評估。申請人通過評估後,社署會根據認可機構的意見為申請人及兒童作出配對。該配對會以申請人與兒童的互相合適程度為基本考量,而與兒童具同樣文化、宗教及種族背景的申請人將會獲優先考慮。

獲配對的兒童會被安排在申請人的家中居住6個月,以評估兒童能否適應新家庭,方可獲法庭頒發領養令。在臨時居住期間,如社署或相關的認可機構認為該配對安排並不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有關安排會馬上被取消而兒童亦會被帶走。如配對安排被終止或在評估階段被評為不適合,申請人可向社署或行政上訴委員會(視情況而定)申請覆核決定。

海外人士想領養須經多重審核

跨國領養受《海牙公約》監管,而《公約》已被納入香港的《領養條例》之中。不過,有意進行跨國領養的海外申請人會面對一個特別的障礙:若從兒童的最佳利益出發,一般而言最好的安排是讓他留在同樣的文化環境以減少適應問題,因此跨國領養只會在未能找到合適的本地家庭的情況下進行。

海外人士如有意領養香港的兒童,必須向其所在國家的「中央機關」(即等同香港的社會福利署署長)申請。該中央機關會評估申請人是否適合成為領養父母,並把報告送交香港社署。

因此,海外申請人須確保他們符合其所在國家及香港的領養資格。同樣地,社署亦會評估擬被領養的兒童是否適合由海外申請人領養,而該報告亦會送交海外的中央機關。如社署及中央機關均對領養安排予以同意,被領養的兒童會獲安排在申請人的家庭居住6個月並接受評估。

與親生子女享同等權利

在香港,每宗領養個案(包括以私人方式進行的領養)均必須獲得法庭命令。領養令頒發後,領養父母將擁有親生父母的所有權利及義務,在各方面均須視該兒童如己出。

在香港法律下,這意味着領養父母將負上與親生父母相同的家長責任,而他們的子女亦將享有與親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例如當領養父母在未立遺囑的情況下去世時的法律安排。領養父母所作出的任何饋贈中、或其遺囑中對「子女」的提述,在法律上均會被視為包括領養兒童在內。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古明慧(左)及衛達仕律師事務所律師曹喬菱

文章獲衛達仕律師事務所授權轉載,標題經TOPick編輯修改,原題為「在港領養兒童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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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 曹喬菱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律師
古明慧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