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高官馮永業涉收賭王姨仔51萬提堂 馮永業獲准10萬保釋外出

社會

發布時間: 2018/09/04 10:49

最後更新: 2018/09/04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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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馮永業(中),涉在位期間收取賭王姨仔、商人陳婉玉51萬,被廉署起訴。(陳偉英攝)

政策創新與統籌辦事處總監馮程淑儀的丈夫,前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馮永業,涉在位期間收取賭王姨仔,商人陳婉玉51萬,用作購買羅便臣道一個單位的訂金,作為優待她或其相關3間公司之報酬。馮陳兩人同遭廉署起訴,案件今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裁判官將案押後至9月18日再提訊,以作轉介文件至區域法院,兩名被告今續准分別以10萬元及8萬元保釋外出。

報稱為執行總監的首被告馮永業(55歲)被控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及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次被告陳婉玉(62歲)報稱為董事,她則被控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

次被告陳婉玉(62歲)報稱為董事,被控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陳偉英攝)

廉署指案發時即2004年,馮永業是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及該局航空組主管,職責包括就航空運輸進行談判、指定航空公司經營航綫及分配航權。陳婉玉則為港聯直升機有限公司、港聯航空有限公司及港聯直升機(香港)有限公司的時任董事兼股東。

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指,馮永業於2004年9月28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從港聯直升機有限公司、港聯航空有限公司及港聯直升機(香港)有限公司的時任董事兼股東陳婉玉接受51萬元,作為傾向於或保持傾向於優待她控制或與她相關3間公司的報酬。陳婉玉則被控以相同目的向馮永業提供51萬元。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控罪指,馮永業於2004年9月28日至2006年7月9日,於履行公職過程中或與公職有關事務上,在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包括接受該筆51萬元款項作為購買羅便臣道70號雍景臺16樓D室的臨時訂金;向政府隱瞞或沒有向政府申報;沒有就處理和審批陳婉玉相關公司各項申請申報利益衝突;以及沒有迴避參與商議和決議上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