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師用水光槍 無牌行醫罪成

社會

發布時間: 2018/09/13 17:32

最後更新: 2018/09/13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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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師用水光槍,無牌行醫罪成。(資料圖片)

美容師前年涉為喬裝成顧客的警員使用麻醉藥,及進行水光槍美容療程,被控管有第一部毒藥及無牌行醫罪,經審訊後今被裁定兩罪罪成,被判罰款2000元及監禁2個月,緩刑18個月。

裁判官梁文亮裁決指,被告歐嘉欣(36歲)稱涉案的毒藥「利多卡因」作「麻膏」,知道此藥在水光槍療程前敷在臉上,能有減輕痛楚的作用,在應用前又曾向放蛇警員讀出療程的注意事項及同意書,內容亦問到顧客會否對麻醉藥有敏感,認為被告一定知道該藥物為麻醉藥,因此裁定被告就管有第一部毒藥罪罪成。

至於被告涉使用有5支針頭的水光槍,準備將透明質酸注射到警員臉上,梁官指,醫生註冊條例訂立原意,不只限於規管疾病的治療、防止及診斷,採納控方專家的證供,認同涉及刺穿皮膚真皮層,以注射物質入體內,均屬內科執業行為。梁官認為,被告案發時判斷警員適合做療程,又曾設定機器及拿起水光槍等行為,即使未真正使用水光槍,上述已是施行療程的程序。

梁官續稱,現時的法例雖沒訂明水光槍療程一定要由醫生操作,但科技日新月異,不可能每次出現新儀器均修例。梁官又指,衞生署在2012年DR集團美容療程事故後,已向美容業界發指引,提醒高風險出現併發症的療程,應由醫生主理。梁官稱,被告知悉DR事件,亦知水光槍療程涉注射物質進人體,有機會造成紅腫及發炎等不良反應,又同意打針需由醫生負責,不可能沒懷疑水光槍需由醫生操作,亦應知她操作有可能觸犯法例,裁定被告無牌行醫罪罪成。

辯方求情時稱,被告只是美容院的員工,跟指示執行職務,案件已對她造成壓力,需接受心理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