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毓民擲杯罪成上訴得直 法官指梁振英證供「於理不合」

法庭

發布時間: 2018/09/27 12:53

最後更新: 2018/09/27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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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毓民就定罪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刑期。(馮漢柱攝)

立法會前議員黃毓民(64歲)在2014年7月行政長官答問會中,向時任特首梁振英擲玻璃杯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被判監兩星期,高院法官今(27日)裁定黃毓民就定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期。

法官於判詞中指,證人梁振英曾於作供時提及,當他聽到身後近的地方有比較大力撞擊、玻璃碎裂的聲音時,他擔心到自己或身邊的人可能受傷,感到震驚,並形容當時「企喺度」、「freeze咗」。惟法官指根據閉路電視片段,從玻璃杯着地始,直至2分25秒期間,梁振英並無回頭觀望或做出任何動作,顯示他查看自己或其他人有否受傷。法官認為梁若真的於玻璃水杯着地一刻已聽到聲響,並擔心自己或其他人可能受傷,理應立刻回頭觀望發生何事,法官指其「表現於理不合,存在固有不可能性」。

法官張慧玲於判詞中指,從閉路電視片段可見,證人梁振英當時的表現亦非如他所言「freeze咗」,而看來確是「氣定神閒」及在講台向前望。當保安將作出抗議的議員趕離會議廳時,梁於過了2分25秒後才回頭一望,他亦從沒有檢視他本人有否受傷,法官認為有關片段並不支持梁的聲稱聽到接擊聲而感到震驚及擔心有否受傷之說法,故證供並不足支持普通襲擊的犯罪行為。

法官續指,裁判官並無充分考慮上訴人以往在會議廳及其他場合作出的抗議或擾亂秩序行為的情況,從而考慮上訴人於案發時是否確實有襲擊犯罪意圖。法官指觀看閉路電視片段後,不能抺殺上訴人當時是向主席台,以拋物綫方式方向拋擲水杯,而玻璃杯並無擊中梁,證據亦支持上訴人並無襲擊梁的意圖,故裁定控方未能於亳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有襲擊梁的意圖。法官因此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