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罪行條文違憲 律政司促法庭作補救性解釋

法庭

發布時間: 2018/09/27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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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今早在高等法院審理。(資料圖片)

活躍於同志運動的一名男同性戀者早前就《刑事罪行條例》中,共有7條針對男性性罪行的條文涉違反《基本法》而提出司法覆核,案件今(27日)開審時,律政司一方同意當中4條條文違憲,但擔心另外3條條文倘被裁定違憲,將構成法律缺口,故要求法庭作出補救性解釋。

申請人楊柱永早前指條例中7條條文違反《基本法》25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規定,律政司今承認當中4條條文只針對男性同性戀者,而在異性戀者或女性同性戀者中並無類同罪行,故同意法庭應裁定有關條文違憲。該4條條文包括促致他人作出同性肛交、促致男子與男子作出嚴重猥褻作為、由16歲以下男子作出或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嚴重猥䙝作為,及男子與男子非私下作出的嚴重猥䙝作為。

至於另外3條條文,律政司則擔心一旦直接宣布違憲,將構成法庭缺口,故建議暫時修改字眼以保留條文,例如其中男子與男性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作出嚴重猥䙝行為罪,此條文旨在保護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倘被裁定違憲,其他現有罪行如非禮罪根本無法反映同樣罪責,此舉將使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失去保護,違反立法原意。律政司建議將條例中「男子」字眼修改為「人士」,以避免構成歧視,亦可保留條文。而其餘需作出修改的條文包括由16歲以下男子作出或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及准許青年經常前往或置身於處所或船隻,以作出性交、賣淫、肛交或同性性行為兩罪。

律政司一方續指,法律改革委員會從06年起已開始檢討性罪行條文,並最近於今年5月曾發行諮詢文件,律政司認為在此階段修例,將會對法例一致性構成負面影響,故要求法庭暫以補救解釋的方法處理。法官則一度擔心此舉將引申出新罪行,故要求雙方就此搜集案例作參考,並押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