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道具鈔票案被判緩刑 領班上訴得直撤銷控罪

社會

發布時間: 2018/10/15 15:39

最後更新: 2018/10/15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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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道具鈔票案被判緩刑,領班上訴得直撤銷控罪。(資料圖片)

電影道具領班涉前年保管拍攝電影《迷城》所用的約22.3萬張道具鈔票,被控保管偽製紙幣罪罪成,判囚4個月、緩刑2年,道具領班早前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高院法官今(15日)裁定其上訴得直。

法官黃崇厚在頒下判辭,指自己審視了涉案的每一張「道具銀紙」,雖非全部可以有魚目混珠的效果,但絕大部分達到法例所訂的標準,同意原審裁判官的觀察,全部應被判定為流通紙幣的偽製品。惟黃官續指,相關「道具銀紙」事實上是否與真鈔很相似,在此案中並無關係,而是上訴人張偉全(50歲)沒親眼看過涉案的「道具銀紙」下,是否相信有關「道具銀紙」與真鈔的相似程度,足以在合理程度上冒充真鈔。

黃官指,原審裁判官事實裁定上訴人並沒親眼看過「道具銀紙」;原審時亦沒有證據證明,曾有人向上訴人講述「道具銀紙」的質素或仿真程度,原審裁判官亦無從這方面考慮。黃官續指,上訴人以「道具銀紙」拍電影因而沒有理由相信其像真度差,不等於他相信「道具銀紙」與真鈔的相似度達到法例所訂的程度。因此黃官認為證據不足以支持上訴人一定知道或相信相關「道具銀紙」與真鈔,相似至合理程度上可冒充為流通紙幣的推斷,裁定上訴得直。

黃官在判辭中又提醒,即使管有偽鈔者並無不法之心,例如只作道具之用,也須十分小心、依法處理。黃官表示,上訴人在行內經驗豐富,若說其不知道沒得金管局的批准是有規定,是令他感詫異,希望此案後,業界及普羅市民會知悉相關規定,依法行事,法庭難以判斷相關規定和電影業的關係如何或有何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