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歲獨居公屋婆婆腦退化暫住兒子家 被指濫用公屋沒收單位
發布時間: 2018/10/26 14:30
最後更新: 2018/10/26 16:50
獨居於柴灣興華邨的80歲腦退化婆婆因病失去自理能力,婆婆居於西區的兒媳原本經常送飯及到單位照料,但兒子患上鼻咽癌,媳婦遂安排婆婆暫住其家以便照顧,卻被房署以濫用公屋為由沒收單位。婆婆上訴不果,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指房委會作出決定時程序不公,要求法庭推翻決定。
原告梁淑貞(譯音)現年80歲,由兒子謝志強(譯音)代表入稟。答辯人為香港房屋委員會上訴委員會。
入稟狀指,原告與丈夫年於2009年居住於柴灣興華邨5人單位,其子一家則於西區租住單位居住。至2011年,原告丈夫去世,翌年原告中風致行動不便,溝通能力受損,其子每隔數天於下班時分便送飯到興華邨。
2016年至2017年,原告患腦退化症,認知能力受損、善忘及行動困難,並失去自理能力,包括不能煮食、洗澡等,致單位水電用量極少,但她仍然獨居於單位,可作少許基本生活技能,包括煲水及如廁。
入稟狀指,原告兒媳每天會送飯到單位,直至去年中,原告兒子得知長者家人可申請加入單位,遂於同年8月申請一家四口與原告同住。
不過原告兒子其間患上鼻咽癌及進行化療,但他仍與妻子每天探訪原告,其後妻子為方便照顧丈夫及原告,遂著原告暫到西區住所居住,直至今年農曆年,原告搬回興華邨單位。
其間,房署就原告是否濫用公屋單位作調查,即於去年9月至今年1月作調查,原告於今年3月接獲搬遷書,以其不經常及連續居於單位為由,要求1個月內遷出,原告曾提出上訴不果,遂入稟提出司法覆核。
原告質疑上訴委員會未有考慮其個人情況,房委會指調查期間原告沒有應門、水電用量不合理地低及單位沒有基本電器,如洗衣機及電熱水爐。入稟狀指,原告曾解釋因怕陌生人而不應門,甚少煮食用水及用電量少,以及手洗衣服及煲水洗澡。
入稟狀指,房委會未有考慮到原告患腦退化症,原告兒子曾向上訴委員會指「上訴人健康狀況在兩至三年前已起變化」,房委會便認為最少空置單位已2年,原告認為不合理,要求撤銷有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