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納終院「朋友」定義詮釋 「代客探監」案3認罪婦人獲撤控

社會

發布時間: 2018/11/06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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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劉麗容。(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本港首宗「代客探監」案兩名涉案東主及僱員,去年7月於終審法院上訴得直,終院將《監獄規則》下「朋友」界定為毋須與候審囚犯相識,只要探監者並無不當意圖。案中3名婦人早於5年前已認罪,被判監2個月及已服刑完畢,3人今向高院提出上訴,基於終院早前之判決,認為早前的認罪應被裁定無效,律政司不反對申請,暫委法官遂頒令認罪無效,3名上訴人獲撤銷控罪,兼獲訟費。

3名上訴人劉麗容、帥少平及關敏球,3人於2013年6月承認串謀詐騙罪,分別被判監2個月,並已服刑完畢,3人今分別聘請私人律師及透過香港大學法律系的義助服務代表應訊。

高院暫委法官作出判決時指,3名上訴人認罪,若案情不支持罪行,實際上認罪便無效。暫委法官指本案須證明3人自稱是囚犯的朋友說法屬虛假,涉及不誠實及串謀行為,若主審法官依賴的案情並不支持以上3點,定罪應視為無效。

暫委法官引述終院早前處理案中另外兩名上訴人的判決時指,訪客的定義包括由囚犯邀請或相識或間接邀請,目的是探訪及給予精神上支持等,終院認為該兩名上訴人沒有企圖及不涉虛假陳述,故裁定得直。

暫委法官指雙方均同意終院判決適用於本案3名上訴人,裁定3人承認之案情不足以支持,遂裁定上訴得直,兼獲訟費。

本案原有共9名涉案人,除本案3名上訴人外,其餘均被判社會服務令。當中兩人溫皓竣及關巧用去上訴至終院得直,餘下一人亦將向終院提上訴,基於終院案例,雙方將透過書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