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國已婚男同志申公屋被拒 入稟申覆核指違憲

社會

發布時間: 2018/11/2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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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一對今年初已於加拿大結婚的男同性戀者,早前以一般家庭名義在港申請公屋,卻遭房屋署以兩人關係並不符合已婚定義為由而拒絕,男同性戀者日前就此提出司法覆核,質疑署方做法構成性傾向歧視,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

申請人Infinger Nick;答辯人香港房屋署。入稟狀中指,申請人於今年1月與同性伴侶在加拿大結婚,兩人均為本港永久性居民,亦居於香港。申請人與丈夫於今年3月向房屋署以一般家庭名義申請公屋,兩人並提交文件證明自己符合相關的資產及入息要求等。

惟至今年8月,房屋署去信申請人,指根據公屋申請指引,申請人與其家庭成員的關係只能是夫妻、父母與子女或祖父母與孫兒,而根據《牛津英語詞典》,申請人與其家庭成員的關係並不符合夫妻定義,因此其申請將會被拒。

申請人於入稟狀中質疑署方做法構成性傾向歧視,違反《基本法》25條等,因為有關政策對於已婚及未婚伴侶構成差別待遇,而異性伴侶可以選擇結婚以符合政策要求,同性伴侶則因同性婚姻在港並不合法而無法符合要求。

申請人又引用早前終審法院就英籍女同志QT挑戰入境處拒批受養人簽證一案所頒下判詞指,行政便利並非將同性伴侶排除於福利之外的合理原因,因為已婚同性伴侶亦能輕易提供證明文件。

而房屋署的政策亦對捍衛傳統婚姻觀念的目的完全無關,另一方面,正如終院於QT案中所指,入境處的權力僅限於做好入境管制,法例所賦予署方的權利,並非用以捍衛香港的婚姻政策或傳統婚姻。
 
申請人亦引用《歐洲人權公約》指,即使夫妻的定義僅限於異性伴侶,但當牽涉到一對穩定情侶的基本需要或核心需要時,一些重大的權利則不應將同性伴侶排除在外。申請人亦認為署方做法違反《香港人權法》對私生活及家庭等保障,因此入稟要求法庭裁定署方的決定違憲,應予以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