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難案海事處助理處長行為失當 上訴得直減刑至即時獲釋

法庭

發布時間: 2018/11/30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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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平治就刑期獲判上訴得直,獲判即時獲釋,毋須重返獄中服刑。(楊詠渝攝)

2012年國慶日南丫海難釀39死,事後發展「南丫IV號」上並無配備兒童救生衣,時任海事處助理處長蘇平治被揭發吩咐下屬對部份船隻巡查時毋須依循新例,於船上備有適量兒童救生衣,蘇早前被裁定1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被判囚16個月,蘇早前獲准保釋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上訴庭今(30日)頒下判詞,駁回定罪上訴,但准蘇減刑至即時獲釋,毋須重返獄中服刑。

蘇平治(60歲)原需於今早10時半到庭聽取裁決,惟法官遲遲未見其現身法庭,故將案件押後至今午宣判。法官宣讀判詞指,蘇的定罪上訴被駁回,但將原有的16個月刑期減至4個半月,而由於蘇於保釋前已服刑4個半月,因此蘇可即時獲釋。

法官於判詞中解釋,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控罪中的其中一個元素,是有關失當行為必須是嚴重而非瑣碎的,無可否認蘇身居要職,其職責包括執行有關救生設備的法例,其職責影響到公眾的海上安全,而一般公眾亦需依賴相關法例以獲得保障,但於本案中,巡查人員卻獲告知毋須執行法例,這明顯是嚴重違反職責。

上訴庭認為鑑於上述罪行的嚴重性,原審法官的判刑是合適的,上訴庭留意到本案並不涉及不誠實、貪污及惡意等元素,而蘇於同事之間及業界亦獲得相當良好的評價,最重要的是,蘇吩咐下屬毋須執行法例的做法,只是依循上手慣例,而在蘇離職後,其接手的下任亦依循相關做法,但無論是上手或下手,均沒有被刑事檢控,當中只有蘇被刑事檢控。

上訴庭又指,毫無疑問,蘇作為公務員而被定罪,當局必定會對他採取後續行動,但基於本案的獨特情況,上訴庭認為蘇不應再面對比其他犯下同樣錯誤的同事更嚴苛的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