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幸福堂可能全線結業?台幸福堂官司法官指勝算高

社會

發布時間: 2018/12/28 16:11

最後更新: 2018/12/28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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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幸福堂上周入稟高院,禁制港代理使用商標,案件今日於高院聆訊。

台式飲品店幸福堂台灣總公司與港代理分別就侵權事宜,在本港展開訴訟,台總公司上周入稟高院,禁制港代理使用商標,案件今日(12月28日)於高院聆訊。法官甫開庭明言,明白珍珠奶茶業務可能很短暫,官司或歷經數年,目前若推期聆訊最快為至2020年2月,一但法庭頒布禁制令,港店或全線結業,故安排於下周四(3日)緊急聆訊,以便港店一方預備答辯理據。法官坦言,總公司指控違約勝算高,並質疑港代理以台灣第一品牌自居,欲指台灣總公司信譽不良好,難以理解。

原告總裁國際有限公司,答辯人為晨康國際有限公司及余毅龍。法官甫開庭即指出,明白本案的迫切性,一但頒令幸福堂港店便須全線結業,相信造成很大影響;惟若排期聆訊,最快亦只可於2020年2月10日進行,需時10天,法官建議雙方從商業角度商討解決方案,將傷害減至最低。基於港代理一方仍未呈交答辯書,故給予1星期時間預備,押後至下周四再訊。

總公司一方則指表示,港代理一方早於今年10月在台灣指控總公司欺詐,惟在本港訴訟中未有提及,故應視港代理沒有任何抗辯理據,要求法官毋須理會欺詐之說法。

港代理一方則指於台灣的訴訟已定於下月24日進行,至於有關民事訴訟則涉及總公司沒有註冊商標。港代理一方表示案件涉及雙方就簽訂協約之詮釋,要求法官給予兩周時間呈交答辯文件。

法官質疑港代理開業時以「台灣第一品牌」作招徠,現時卻質疑對方沒有商標,法官表示難以理解,並指若總公司信譽不良好,港代理為何仍與對方簽訂協議。法官最終給予港代理1星期時間,並建議雙方嘗試以其他方式解決,以減低傷害。

早前香港代理「晨康國際有限公司」入稟高等法院,指台灣總公司早前在港就「幸福堂」等商標註冊,並欲於明年初在港開店,但「幸福堂」在港的商譽由代理商一手建立,要求法庭裁定台灣總公司侵權;其入稟狀曾提及,香港代理商在簽訂合同後,便開始在港以「幸福堂」的名義經營業務,並於3個月內先後在銅鑼灣、元朗及尖沙咀開設3間分店,其中銅鑼灣本店每月營業額達130萬元。

香港幸福堂共有三間分店,包括銅鑼灣店、元朗店及尖沙咀店。

「幸福堂」香港代理控台灣總公司侵權 揭銅鑼灣店每月營業額1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