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前狂斬「小燈泡」23刀被判囚終生 兇徒上訴:我有精神病符合減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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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9/01/29 16:28

最後更新: 2020/05/18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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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燈泡」案今日第三次重審,兇徒王景玉提出自己有精神病符合減刑規定。

台灣2016年發生「小燈泡事件」,女童被兇徒在街頭「隨機」斬死震驚兩岸。2017年一審及去年(2018年)二審時,兇徒王景玉皆被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辯方早前再次上訴,今天(1月29日)開庭重審,兇徒提出自己有精神病符合減刑規定。

2016年3月28日,乳名「小燈泡」的3歲女童於臺北市內湖區街上被兇徒從後方猛砍頸部,致「頭身分離」當場慘死,兇徒王景玉當場被捕,被控殺人罪。一、二審被判無期徒刑後,辯方不服再次提出上訴。去年12月台灣最高法院以二審自行認定王男辨識及控制能力顯著降低,並質疑無期徒刑後怎會有「刑滿後監護」之由,撤銷原判決發回再審。

台媒報道,台灣高等法院今日(1月29日)再度開庭,王男在庭上表示,

我有精神疾病符合減刑規定

辯方律師亦申請讓醫師、教授等人對此再進行鑑定,但遭控方反對,認為早前已曾提交過鑑定報告,如何正確詮釋,及進一步釐清人權兩公約施行法與刑法19條才是重點。據台灣全國法規資料庫,刑法19條即「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案件於2017年一審宣判時,士林地院認為王景玉再犯風險高,犯後無罪惡感、同理心及悔意,雖然社會上一片「判以死刑」的呼聲,但受聯合國人權兩公約規定所限,不得對精神病患者判處死刑,所以當時只判予其終身監禁,褫奪公權終身。

而去年二審時,審判長指出一、二審均對王景玉做了精神鑑定,從心理學、精神醫學都認為,王男的殺人動機源自於妄想及偏離邏輯的思考,殺人時「受到思覺失調症而產生的妄想支配,就像半個俘虜,非完全的自由人。」行為時辨識違法的能力確實有比一般人顯著降低,所以維持判予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同時為降低再犯的危險性,額外命刑後監護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