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帥青:野貓式罷工擾民 早通知更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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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9/02/12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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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acebook專頁

中華航空近日有過百名機師發起罷工,至今已影響過千名旅客,當地有團體反映罷工應提早通知減低影響。外國有法例要求罷工前給予數日通知,惟本港尚未有此類法律保障消費者。

華航上周五發起罷工,首日便導致13個航班受影響,截至昨日共26個航班被取消,包括6個往返香港與台灣的航班。台灣高雄市旅行公會發出聲明,表示機師有權罷工,但不該把消費者當作籌碼,是次罷工已為旅客和旅行社帶來龐大損失,促請當地政府立法,要求罷工10至15天前對外宣布。台灣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也認為,應設7至10天的合理預告期,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毫無預警下罷工,在外國稱之為野貓式罷工(Wildcat Strike Action)。此類罷工殺傷力較大,主因是讓人毫無防備,以2006年的多倫多公共運輸系統大罷工為例,當地巴士和地鐵員工在5月29日因薪酬糾紛突然集體罷工,導致逾80萬人無法上班,全市一時陷入混亂。

美國有俗稱《Taft–Hartley Act》的法案,明文禁止此類罷工方式,旨在保障消費者少受勞資糾紛影響。本港現時並無此類法例,去年更曾發生九龍巴士薪酬調整工潮,有九巴車長不滿九巴薪酬調整方案,組織「月薪車長大聯盟」並突然進行集體罷駛,影響多個班次,引起市民及傳媒關注。

多倫多的公共運輸系統大罷工發生時,當地政府馬上將其定為非法,因當地早有法例要求罷工前知會僱主和政府(見表)。即使是罷工成常態的法國,亦有法例規定罷工前2日需要通知僱主,以便作出相應安排,盡量減低對消費者的影響,民眾亦可隨時上網查看哪些公共運輸系統正在罷工。

美國法例沒有列出罷工幾日前需要通知僱主,但美國國家仲裁委員會規定,罷工前須跟資方進行調解,若調解無果仍需經過30天的冷靜期(cooling-off period)才可罷工。

此類法律容易被視為削減工會權力,在外國絕非毫無爭議。就本地而言,勞方更一向是弱勢,2015年的全球勞工權利調查一度將本地評為第5級「毫無保障」,本地員工雖有權罷工,但並無法例保障罷工權,罷工隨時被算作曠工。

罷工皆是出於迫不得已,但受罷工影響的無辜消費者,或面臨旅途變動、能否獲保險賠償等難題。有鑑於本地及外地經驗,港府實有必要考慮如何平衡消費者與員工的利益。

各地要求罷工前及早通知

  • 日本︰《勞動關係調整法》第37章要求員工在罷工前10天通知僱主,僱主不可因此將員工解僱。
  • 英國︰發起任何工業行動,須在至少7天前通知僱主。若在發起行動後的12個星期內因而遭到解僱,僱主可被起訴。僱主若曾試圖解決糾紛而無果,則可在12個禮拜後解僱有關員工。
  • 加拿大︰《勞動法典》規定,工會在發起罷工前,需提早至少72個小時告知僱主罷工的日期,並向政府提供相關通告文件。

撰文 : 沈帥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