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男女感情糾紛互淋通渠水 運輸工認嚴重傷人候判
社會
19:48
2019/02/22
運輸工與女友因感情問題爭執,男方以通渠水淋潑女友,女友沖洗期間以同一通渠水淋向男友腳部,男友遂再向女友淋潑通渠水。兩人沖洗後召救護車,女友經治療後現時臉部、耳背及小腿等留有疤痕。男友其後被捕,今於高等法院承認1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押後下周二判刑。
被告劉佳坪(36歲),任職運輸工人,原被控1項有意圖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控罪指他於2017年8月12日,在荔枝角道308號一大廈單位內,向梁姓女子淋潑腐蝕性液體,被告否認控罪,承認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交替控罪,原有控罪則於法庭存檔。
被告過往曾有多項涉及毒品刑事紀錄,代表律師求情指事件源於兩人感情糾紛,一時意氣才發生本案。被告與事主育有1名女兒,現由寄養家庭照顧,事主已原諒被告及撰信求情,並到庭旁聽。法官要求查看事主傷勢,事主表示已康復,一度不禁哭泣。
案情指,被告於案發日清晨近5時召救護車,他向救護員表示兩人遭通渠水淋潑,著救護員先替事主治療,他本人則毋須治療。事主其後證實身體約7%至8%遭化學品灼傷,留院1個月後出院,同年年底事主覆診,醫生指事主右邊臉、左耳背、小腿、左臂和左肩永久留有疤疤,佔全身約3 %。
事主入院翌日向警方表示是被告向她淋潑通渠水,警方遂於被告探訪時將他拘捕。被告警誡下指,案發時被告與事主在單位內休息,期間因感情問題爭執,被告到浴室取出通河渠水後向事主淋潑,事主遂往沖洗,期間用同一瓶通渠淋向被告,被告復向事主淋通渠水,兩人冷靜後一同沖洗及召救護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