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佔旺藐視法庭案上訴判刑 法官押後裁決

社會

發布時間: 2019/04/03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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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佔旺藐視法庭案上訴判刑,法官押後裁決。(張永康攝)

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違反禁制令,早前承認刑事藐視法庭罪,被判囚3個月,他就判刑上訴,案件今開審。黃之鋒一方指,黃當時只是反映在場示威者的關注,法庭「應只懲罰其做過的事,而非因他在社會上的角色而懲罰他」,又指原審法官判刑時沒有考慮黃年紀輕的因素。

律政司一方則指,黃的言行導致現場的示威者情緒升溫,即使黃非事件的組織者,亦是扮演著領導的角色,而原審法官亦已考慮其年紀才判刑。法官押後裁決。

代表黃之鋒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陳詞指,原審法官指黃之鋒在事件中扮演領導角色及,又指黃挑戰代表禁制令申請人的律師身份,惟黃只是以咪高峰說話,而所謂「挑戰」很視乎用詞及語氣,而黃當時只想確認到場驅趕他們的人士身分。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質疑,當時禁制令申請人已帶同法庭命令、執達主任亦有在場,還需要什麼去釐清?駱應淦則回應指,當時黃只是表達在場示威者的關注。指黃的「挑戰」非屬最差劣的一種。

駱應淦續指,原審法官指黃扮演領導角色為加刑因素,惟黃中沒有證據顯示黃是該次事件的組織者,黃或許當時沒有實際需要不斷發問,惟他只是反映在場示威者的關注,雖然黃是社會運動分子,但法庭「應只懲罰其做過的事,而非因他在社會上的角色而懲罰他」。

駱應淦又稱,原審法官在判刑時未有考慮黃之鋒事發時年紀輕,希望法庭考慮改判緩刑加罰款,或判處黃一個可即時獲釋的刑期,因黃早前因此案申請保釋等候上訴期間已被還押6日。

駱指,相信緩刑已可以在黃參與社會運動時,提醒黃以後行為要較為符合常規。

代表律政司一方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陳詞則指,事發時黃之鋒與同案另一被告黃浩銘均在前線,二人的言行導致現場的示威者情緒升溫,即使黃之鋒非事件的組織者,亦是扮演著領導的角色。

陳又指,律政司接納年紀輕是判刑時考慮的其中一項因素,但至於要給予多少比重考慮則由原審法官決定。

上訴庭法官潘兆初則提出,原審法官未有解釋為何沒有就黃之鋒的年齡,在判刑時給予比重,陳政龍同意,但意為原審法官是有經驗的刑事案件法官,肯定是有考慮過黃的年紀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