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患有認知障礙症長者的權益(上)
發布時間: 2019/04/10 09:00
最後更新: 2020/05/18 12:30
在香港,65歲以上的人口約15%。人口老化為社會帶來不少挑戰,特別是保障長者權益的問題。據統計,本港的認知障礙症患者將在未來15年急增至30萬人,擔任照顧者的問題實在不容忽視。
香港對於長者(尤其患有認知障礙症的長者)的法律保障較澳門、新加坡和日本等其他亞洲地區落後,而適用於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法例亦相對過時。《精神健康條例》下的程序不單耗時和費用高昂,內容亦不合時宜。
現時,香港法例下有兩項程序針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及其照顧者,分別適用於財務及起居生活上的事宜。在財務事宜上,當患有認知障礙症的長者未能自理時,相關人士可向法院申請委任「委員會」。該委員會一般由親屬、專業人士或法定代表律師擔任。香港的法院在這方面可行使具重大影響力的權力,包括代表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訂立新的遺囑,而新加坡和英國則禁止這個做法。
有關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福利方面,他們的家屬、社工或醫護人員必須向監護委員會作出申請。監護委員會由在處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上具經驗的醫護人員和律師組成。儘管監護人應盡量按當事人的意願行事,但獲委任的監護人會在他們的生活上具有重大權力,包括有關住處、醫療和牙科治療上的決定權。監護人可每月從無行為能力人士的資產中取得港幣17,000元作為生活費,但這個數目對很多人而言並不足夠。
香港在這方面的法律保障與其他亞洲地區比較亦有所不同。
(待續)
撰文 : 高崑峰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