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涉殺女友港男在港服刑後 仍可自由出入境

社會

發布時間: 2019/04/12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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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同佳在高等法院承認4項洗黑錢罪名成立,本月29日判刑。(車耀開攝)

涉在台灣謀殺女友後返回香港、而引發修訂《逃犯條例》爭議的青年陳同佳,在高等法院承認4項洗黑錢罪名成立,本月29日判刑。案件引發修訂《逃犯條例》爭議,大律師李安然指出,除非控方有證據顯示陳同佳干犯其他罪行,否則在陳刑滿後便要「放他走」,亦不能限制陳的出入境自由。

《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現時仍在立法會討論階段,大律師李安然指出,台灣對被告陳同佳發出的通緝令逾30年,若修訂條例通過及生效後,理論上只要陳仍在香港,便可將他移交台灣;惟若陳在修訂條例生效後已離港,除非陳身處與台灣有引渡協議的國家或地方,否則亦無計可施。

至於在被告陳同佳就洗黑錢罪承認的案情中,提及他在警誡下承認殺了女友,李安然表示,法官或會視有關事情為案件背景,了解被告為何能得到涉案的金錢,但不會就陳有否殺人作事實判斷。李安然續指,法官在考慮判刑時,有關事情未必佔很大比重,因為其涉殺人事情可能會在其他地方受審,屆時另外有其他司法程序,若在此案判刑反映罪責,則有機會出現雙重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