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志安黃心穎偷食片傳聞值40萬 大律師:司機或違私隱可被民事索償

社會

發布時間: 2019/04/16 17:45

最後更新: 2019/04/16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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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志安及黃心穎在商用車廂內「偷食」片段被公開,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據本港私隱條例,車內乘客若被攝錄、需要被知會,認為當事人可向民事索償。

許志安及黃心穎在商用車廂內「偷食」片段,在網上廣傳熱議,有聲有畫轟動全城,有指涉事片段價值40萬,事件更引起公眾擔心在的士或Uber等商用車上的私隱問題:一旦自己在車上被閉路電視拍攝、片段被公開,會否構成侵犯私隱?TOPick綜合法律界意見指出,根據本港私隱條例,車內乘客若被攝錄,需要被知會,認為當事人可向民事索償。

法政匯思召集人、大律師的蔡騏指,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的「收集資料原則」,資料收集人「須以切實可行的方法告知資料當事人收集其個人資料的目的,以及資料可能會被轉移給哪類人士。」因此,如司機未有在車上貼有明顯的告示,或口頭告知當時人會進行攝錄,已經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蔡騏表示,若攝錄的影像不包含資料當事人的面容等、可以證明個人身份的特徵,或不構成侵犯私隱。他認為,事主可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亦可透過民事訴訟,控告司機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律師梁永鏗指出,因事件中兩人屬公眾人物,因此存在灰色地帶,事件中的司機是否「偷拍」是考慮因素之一。他舉例,曾有藝人步出醫院被記者拍攝,最後記者被裁定無罪,當記者用長鏡頭偷拍藝人家中,則被裁定有罪。

由於是次事件發生在職業車上,故較難界定司機拍攝意圖,是行車記錄、還是偷拍,最終要視乎舉證界定。

梁永鏗又指出,一般人乘「的士」時被拍攝是否構成侵犯私隱,其中一個考慮因素,是司機對影片的使用,會否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的六大原則。他舉例,若司機只將影片用作保障自己、以及作行車記錄,應不構成侵犯私隱;若司機違反「使用資料原則」,將影片作私人用途,就構成侵犯私隱。

一旦不幸在車上被偷拍,乘客可如何應對?梁永鏗表示,市民可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亦可透過民事訴訟,控告司機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最終或可申請禁制令,要求司機將影片刪除和停止發佈。

個人資料私隱公署指,事件本質上已屬侵犯乘客個人資料私隱,亦有可能違反《私隱條例》下的資料收集及使用原則。(詳見:https://topick.hket.com/article/2327472)

事實上,乘客在商用車被侵犯私隱已非首次,2016年12月的士司機鄒力勝,涉偷拍女乘客哺乳,並將照片發佈網上,他當時被控一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惟早前終審法院裁定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並不涵蓋犯案者使用自己電腦和智能手機作案的情況,故案件已押後審訊。

而個人資料私隱公署同年提出,的士屬「半私人空間」,於車廂內安裝攝影和錄音裝置,收集乘客的影像及聲音,若目的是識辨乘客身份,本質上已屬侵犯個人資料私隱;如有必要在車廂內安裝攝錄系統,須張貼清晰的告示,或口頭告知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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