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心偷食】許志安黃心穎出軌偷食影片流出 私隱專員公署:本質上已屬侵犯私隱

社會

發布時間: 2019/04/16 20:26

最後更新: 2019/04/17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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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志安被爆出背叛太太鄭秀文與藝人黃心穎「偷食」出軌,在商用車內拍攝到的影片流出,私人專員公署認為,司機做法本質上已屬侵犯乘客個人資料私隱。(梁偉榮攝)

許志安被爆出背叛太太鄭秀文與藝人黃心穎「偷食」出軌,在商用車內拍攝到的影片流出,許志安召開記招交代,哽咽表示對不起太太,會無限期暫停工作;隨後又在fb發文,指自己犯下不可原諒的錯誤,要重新學習做人。事件引發另一關注點,是涉事司機在車內拍片有否侵犯他人私隱。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今日(4月16日)回應事件指出,事件本質上已屬侵犯乘客個人資料私隱,又指由2017年至今,公署曾接獲共16宗與的士攝錄相關的查詢。 

公署指出,由於的士屬半私人空間,當車廂內安裝攝影和錄音裝置,的士司機作為資料使用者,必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規定及其六項資料保障原則,當中包括: 

  • 確保所收集的個人資料,必須與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如作為車廂保安)是有實際需要而不超乎適度。 
  • 如旨在防止罪案發生,應先考慮其他較不侵犯私隱的方法。 
  • 應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個人資料,同時亦須以切實可行的方式告知乘客已啟動閉路電視的攝錄功能,例如在車廂當眼位置張貼顯眼的告示提醒乘客。 
  • 收集所得的個人資料,只限用於收集時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關的目的(如作保安之用),除非已得到乘客(作為資料當事人)自願和明確的同意。

署方表示,若收集資料並旨在或能夠識辨個別乘客的身份,以及用於收集資料目的以外的用途,本質上已屬侵犯乘客個人資料私隱,亦有可能違反《私隱條例》下的資料收集及使用原則。

任何人士如懷疑其個人資料私隱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證據,可向公署投訴。如發現資料收集者違反《私隱條例》下保障資料原則,私隱專員可發出執行通知,指令資料使用者採取補救措施,以糾正及防止違規情況。

不遵守執行通知即屬犯罪。違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萬元和監禁兩年。如罪行持續,可處每日罰款1,000元。 若有人認為其個人資料私隱受侵犯而蒙受損失,包括情感傷害,可根據《私隱條例》向相關的資料使用者申索,以彌補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