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超報章撰文解釋以個案方式移交逃犯不可行

社會

發布時間: 2019/04/26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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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超報章撰文解釋以個案方式移交逃犯不可行。(資料圖片)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26日)在多份報章撰文,回應民主派議員提出,以有時效的「日落條款」方式修訂《逃犯條例》,即以個案方式移交逃犯,以盡快將一名港人涉嫌在台灣殺人案進行單次移交。

李家超指,如以日落條款方式處理修例,便須每次重複現時的審議及立法程序,對拘捕行動造成很大影響及延誤,不符合移交逃犯必須要迅速及保密的條件,並可能驚動逃犯潛逃,且審議期內當局不能採取行動,政府無權阻止逃犯離開香港。

而現時《逃犯條例》有地理限制,不適用於內地、澳門及台灣,回歸前政府已將條例本地化,令香港在回歸後有法例與其他地方磋商移交安排,當時亦說明,回歸後就內地移交逃犯的安排,很可能另立新例,因此地理限制存在至今,並非刻意不同意與內地設立移交逃犯的安排。

他續稱,最近有關法案委員會用了兩個小時仍未能選出主席,若每次展開法律程序只處理單一個案,是不切實際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