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立法會法律顧問去信保安局 要求澄清立法原意

政治

發布時間: 2019/05/03 19:18

最後更新: 2019/05/03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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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法律顧問就《逃犯條例》修訂去信保安局提出多項疑問。圖為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資料圖片)

立法會法律顧問就《逃犯條例》修訂去信保安局,提出至少14項疑問要求作澄清,包括為何當年訂立法例時表明,會草擬新例處理與內地引渡安排,現卻改以修例進行,更稱舊有安排不可行。

曾任保安局局長、新民黨葉劉淑儀回應指,《逃犯條例》是於回歸前草擬,由於當時沒有時間與中央政府討論,回歸後移交逃犯至內地的安排,才一直存有漏洞。政務司司長張建宗說,相信律政司會有充分的回應及解釋。

立法會高級法律顧問曹志遠在本周二致函保安局,要求澄清多項問題並於本月14日前回覆,主要包括:

1。1997年訂立《逃犯條例》時,時任保安司主張將內地排除在外,稱將來會與內地制定另一套移交逃犯安排,但為何現時卻採用修訂《逃犯條例》去處理有關問題?

2。保安局當年曾表明,單次個案移交能有效處理,本港與其他沒有簽訂協議的司法管轄區移交逃犯安排,為何今年3月卻指出相關運作並不切實可行,以及如《逃犯條例》修訂後,單次個案移交機制是否變得冗贅及沒有意義。

3。要求政府提供決定剔除9條商業罪的準則,以及未來特首及行政會議是否可自行作出命令,擴大條例草案中涵蓋的罪行範圍。

信中亦就新條例的運用細節提出疑問,曹志遠指出,1998年保安局曾稱,香港與內地訂立引渡安排有五項指導性原則,包括任何引渡安排都應考慮「一國兩制」,以及兩地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差異,希望當局澄清該五項指導原則,是否適用於修改後的逃犯條例;以及如草案獲通過,生效日期前的司法互助請求該如何處理,即條例是否有追溯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