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保安局︰當年立法非刻意剔除中國

政治

發布時間: 2019/05/03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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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強調,1997年訂立逃犯條例時,只是將港英年代並未包括中國的引渡法例作本地化立法,並非刻意剔除中國。(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保安局強調,1997年訂立逃犯條例時,只是將港英年代,沒有包括中國的引渡法例作本地化立法,並非刻意剔除中國。局方又指,修訂有助加強港府與未有長期協作安排的地方合作,強調建議並非針對單一司法管轄區。
 
對於立法會法律顧問今早就修訂逃犯條例,向政府提出十數項疑問,要求政府澄清。保安局今晚回應傳媒查詢指,當局正就就法律顧問的查詢擬定詳細回覆,5月14日前將交予法案委員會。

保安局在回應澄清,逃犯條例於1997年恢復二讀辯論時,港府發言時表明,當局正與內地商討香港與中國內地逃犯的移交安排,港府至今仍以訂立長期移交協定為政策目標,而現時的修例建議是堵塞制度缺口,避免香港變成「避罪天堂」。

當局又指,修例建議並無改變現時行政與立法在移交逃犯方面的分工,指移交逃犯的法律框架,一直以來都是由立法會立法,並由行政機關及法庭負責執行,過往立法會從未就個別的移交個案作審議。

立法會法律顧問在去信保安局的質疑,提及《基本法》第64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立法會負責,一旦修例後毋須再經立法會,那麼如何體現負責。不過,保安局認為,條文指的「負責」有3點,包括︰1、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2、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3、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及徵稅和公共開支須經立法會批准,因此條例草案並無牴觸此基本法條文。

另外,民主黨創黨主席、前立法會議員李柱銘將率團前往美國及加拿大,向當地政商界及民間組織,反映修訂逃犯條例的影響。前法律界議員吳靄儀、前議員李卓人、羅冠聰,熟悉修例工作的民主派議員及香港記者協會前主席麥燕庭都將隨團。

訪問團由明日起至下周三,將訪問加拿大的多倫多及渥太華,並於下周四至本月17日間,到訪美國紐約和華盛頓,與當地政府官員及國會議員等會晤,並於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聽證會上作證。

訪問團發表聲明指,13萬人遊行促請政府撤回修例,形容特首林鄭月娥一意孤行,要在本屆立法會暑假休會前,匆匆通過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