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藐視法庭保釋上訴獲減刑1個月 需即時返獄中繼續服刑

社會

發布時間: 2019/05/16 15:12

最後更新: 2019/05/16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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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獲減刑至兩個月。(車耀開攝)

香港眾志黃之鋒於2014年涉違反佔旺禁制令而被裁定刑事藐視法庭罪成,被判囚3個月,其後獲准保釋等候上訴。上訴庭今頒下判詞,指即時監禁無可避免,但由於原審法官未有解釋為何不就黃犯案時的年輕而給予任何比重,因此上訴庭無法支持有關判刑。

上訴庭認為判刑時應考慮黃犯案時年輕及其個人情況,因此決定雖維持判監裁決,但將刑期下調至兩個月,已服刑6天的黃之鋒,需即時返回獄中繼續服刑。

上訴庭法官於庭上宣讀部份裁決理由指,刑事藐視法庭罪行是對香港法治的挑戰,由於維護司法公正牽涉重大公眾利益,因此法庭一般對干犯刑事藐視法庭罪的被告都會處以阻嚇性刑罰,以阻他再次犯事,雖然法庭在判刑時有很大酌情權,但一般均判以即時監禁。

法官續指,黃本人亦承認他於案發時蓄意干擾禁制令的妥善執行,他亦曾為此向法庭致歉,若然說他是因為堅定的社運人士身分或名聲等理由而被處罰,這說法是毫無根據的。

法官又指黃的刑事藐視行為嚴重、輕蔑和蓄意違反法庭命令,原審法官裁定他的參與程度深入且廣泛,及扮演領導角色,是有充分證據支持的,其行為等同直接及正面挑戰法庭,對法庭構成侮辱,必須處以阻嚇性刑期。

但上訴庭認為,黃於犯案時僅18歲,尚算年輕,這明顯是就刑期的求情理由,但原審法官未有解釋為何對這一點不予比重,因此上訴庭無法支持其決定。上訴庭經考慮後,決定將刑期下調至兩個月,但拒絕接納他要求的6天短期監禁使其即時獲釋,因為此刑期不能充分反映黃的罪責及罪行嚴重性。

黃於裁決前於庭外指,猶幸自己面對的審訊及判刑是在香港的法院發生,倘《逃犯條例》的修訂獲通過,大家則日後可能面對在內地法院的審判。黃又指對比其他被判囚逾年的政治犯,他被判囚3個月只是微不足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