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兩宗競爭事務委員會訴訟案 14間公司被裁定違反《競爭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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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9/05/17 16:05

最後更新: 2019/05/17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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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安達邨3棟大廈某些單位的裝修工程,10間工程公司涉合謀定價及瓜分市場。(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競爭事務審裁處今就首兩宗入稟案件頒下判詞,裁定共14間公司的行為分別構成圍標及合謀定價、瓜分市場,違反《競爭條例》,成為本港首兩宗案例,法官將於稍後的進一步聆訊中考慮具體命令。

競爭事務委員會首宗入稟的案件中,涉案5名答辯人為開發商Nutanix Hong Kong Limited、4間資訊科技公司英國電訊香港有限公司、新龍國際有限公司、Innovix Distribution Limited及科技21系統有限公司。法官於判詞摘要中裁定,香港基督教女青年會於2016年7月就Nutanix伺服器器材提出招標時,英國電訊曾投標,但根據女青年會的採購政策,該次招標必須收到至少5份標書,因此Nutanix的洪先生與英國電訊的陳先生達成協議,物色虛假標書,為另外3間公司投標,但價格遠比英國電訊所提出的為高。

法官又指Nutanix與其中一間公司新龍的石先生雖有達成協議,但石的行為不能歸咎於新龍,因為石是初級職員,其一般職責並不包括涉案生意投標之類的行為,案中亦沒有證據指石的上司知悉其相關行為,因此裁定新龍並沒有違反《競爭條例》。

法官指出各答辯人的協議目的是妨礙、限制或扭曲香港的競爭,行為構成圍標,符合《競爭條例》中「嚴重反競爭行為」的定義,因此審裁處在展開訴訟前,毋須告誡答辯人。法官裁定除了新龍外,其餘4名答辯人均違反《競爭條例》的第一行為守則,審裁處將於進一步聆訊中考慮該作何具體命令。

而第二宗案件則牽涉2016年6至11月期間,觀塘安達邨3棟大廈某些單位的裝修工程,10間工程公司涉合謀定價及瓜分市場,法官裁定10間公司之間達成了「樓層分配安排」,每間公司獲分配每幢大廈中的4層單位的裝修生意,他們之間協議不會向其他樓層的租戶招攬生意,即使租戶主動接觸,他們亦會指示租戶聯絡相應的公司,法官指上述行為屬於為提供服務而編配市場,構成「嚴重反競爭行為」。

對於有答辯人以上述協議可產生效率作為抗辯理由,法官認為協議產生的效率不足以補償它施加的競爭限制所造成的損害,亦沒有使顧客公平地分享所帶述的利益,因此不應獲豁免。本案的10名答辯人包括永興聯合建築有限公司、裕輝建築有限公司、茂恒油漆裝飾公司的合夥人、大道建築公司的合夥人、金記機電鐵器工程有限公司、協益建築公司的合夥人、泰華土木工程負責人、維新鐵器裝修公司合夥人、百達建築公司負責人及聯合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根據《競爭條例》,如審裁處裁定答辯人已違反或牽涉入違反競爭守則,可向答辯人處以罰款,總額不得超過違例工程發生期間,涉案工程每年營業額的10%,而若違例工程維持超過3年,罰款總額則不得超過營業額最高的3年的10%營業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