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婚伴侶如何保障權益和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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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9/05/23 00:00

最後更新: 2019/05/24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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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婚伴侶可訂立同居協議保障權益。

在香港,不少人都會選擇與伴侶同居而不結婚。不過如此一來,他們在財政權益上的保障便變得非常有限。一旦雙方關係破裂、或其中一方去世,同居伴侶並不會得到如傳統家庭成員般的權利。而且,婚姻法中對財政上較弱一方的保障並不適用於同居伴侶,他們最多只能得到用於照顧子女的費用。如有關糾紛涉及房產,更可能使問題變得尤其複雜。

此外,《無遺囑者遺產條例》並不承認同居伴侶的地位,這使他們在伴侶離世後成為弱勢一方。他們最多只能向遺產作出申索,但前提是他們須證明他們在伴侶離世前完全或主要由對方供養。

那麼,長期伴侶如何保障他們的自身權益和資產?

  1. 訂立同居協議

同居伴侶之間可訂立同居協議,以列出雙方在關係一旦不幸破裂時希望作出的所有安排。協議一般只限於財務事宜和有關子女的財政安排,而子女的管養事宜則會通過子女教育計劃作出安排(《未成年人監護條例》訂立了有關未婚人士子女的管養和供養安排)。

同居協議屬於合約的一種,因此任何符合合約原則的協議都會被視為有效的協議。合約原則包括立約者需有建立法律關係的意圖、雙方沒有在不當影響下簽署、而且沒有任何虛假陳述或欺詐。此外,雙方應各自取得獨立的法律意見和作出財務披露。協議應以書面形式簽訂,如當中涉及土地權益,則需要以契據形式在見證人的見證下簽訂。

協議內容可包括個人財產、公司股份的轉讓、債務、開支和銀行賬目的詳細安排,雙方甚至可協議分開後汽車、寵物應由哪一方保管。此外,雖然協議中可提及個別帳單由哪一方支付,但進一步的日常安排和家務安排則不宜包括在條款中。協議亦可釐清共同財產中各方的供款額和供款時間。

同居協議可為雙方訂下同居時其至分開後的財務安排。任何有關另一方的供養安排必須清楚列明款額和期限。

  1. 簽訂信託契據或信託聲明

如出現財產上的爭議,簽訂信託聲明將有助釐清財產的法律擁有人和實益擁有人誰屬。在財產的問題上,尤其涉及雙方同居的居所時,簽訂契據列出雙方的權益可避免日後出現龐大而複雜的訴訟。

  1. 起草遺囑

根據現時法律,如在無遺囑的情況下進行遺產分配,即使在世一方長期與對方同居,亦不一定可得到該居所或財政上的支援。為免上述情況出現,同居雙方可簽立遺囑,明文將財產遺贈予另一方。雖然在世一方可就遺產作出申索,但這做法不論在財政上或情感上都會對其造成負擔。

  1. 訂立教育計劃

在照顧子女方面,雙方可訂立清晰的教育計劃,制定子女與他們分別相處的時間(包括假期時),以及他們就子女教育安排的共同意願,以免日後出現分歧。雖然一旦出現分歧時,任何一方都可向法庭要求管養、照顧及管束權,但愈早達成協議,對子女的成長而言愈理想。

同居生活在現今社會愈來愈盛行,相關的問題也會愈見普遍和重要。由於上述所有建議的安排均屬兩個人之間訂立的法律關係,因此亦適用於同性伴侶。不過,這些安排通常涉及複雜的法律考量,因此有意者應尋求專業的法律意見。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古明慧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專業支援律師Philippa Hewitt

標題經TOPick修改,原題為「不婚伴侶的保障」

撰文 : Philippa Hewitt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專業支援律師
古明慧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合夥人